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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格货物再次进口,海关采信报告每票都要重新提交吗

采信报告不是任意时候递给报关行即可。259号令第十四条原则要求采信机构根据委托,在相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具体采信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时提交则不予采信。

首次按时提交与有效期内重复使用分别核

除特别要求外,已提交报告仍在有效期内,进出口相同规格型号货物,无需重复提交报告。这里免的是重复提交,不是任何新批次都可忽略商品身份、有效期或其他资料;换规格型号或超过有效期,不能靠沿用原编号补正。

委托人自己留有一份PDF,与采信机构已经依法向系统提交不同。应在申报前核真实提交状态,不能在海关查验后倒填提交时间,或让机构重签日期遮住原来逾期。

企业申报仍须准确关联报告

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按规定提供报告编号和采信机构代码,海关依据具体要求审核。无需重交不代表无需说明使用哪份报告,也不等于海关一定接受。

梁平企业可建立报告对象、规格型号、有效期、系统回执与申报关联记录;每次复用先确认适用要求没有变化。不得把通用产品名称相同当成规格型号必然相同。该规则解决检验结果的采信提交,不替代货物如实申报、贸易质量责任及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依据:[海关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59号(岳阳官方转载)](https://www.yueyang.gov.cn/kab/6366/6368/content_1995318.html),14—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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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