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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采信检验分包,客户同意后还能再转给第三层实验室吗

海关采信检验允许根据需要将部分项目分包,但259号令第十二条设有比一般商业合作更具体的限制。委托人书面同意,不是对任何主体、任何层级转包的全面许可。

承接者必须也是具相应能力的采信机构

受分包者应为其他采信机构,具备对应检验能力,并且不得再次分包。因此,有一般检测能力但不在相应采信范围的合作实验室,不能仅凭客户授权取得本条资格;第一层承接者也不能以设备维修或赶工为由,再向外转同一项目。

允许的是部分检验项目,不应将整单换个名称全部交出,再由签约机构只盖章。实际哪些项目分包、由谁实施、是否仍在目录及能力范围,应有可核的安排。

报告还须保留分包身份

第十三条要求在检验报告注明分包项目,以及承接采信机构名称和代码。事先同意不能替代报告记载,记载也不能倒推已经取得书面同意。

梁平收发货人可核委托确认、实际机构、样品数据流转与最终报告,提出具体缺口。普通检验规则中的客户同意和具备能力,不能消除本办法“其他采信机构、禁止再次分包”的明示限制。出现违规需依法纠正,返费与额外损失仍依真实履行和因果判断,不因发现分包就自动全额赔偿。

依据:[海关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59号(岳阳官方转载)](https://www.yueyang.gov.cn/kab/6366/6368/content_1995318.html),1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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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