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把缴清罚款的日子作为所有海关信用信息开始公示的日期,可能算错。现行32号公告规定,企业失信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则自列入之日起计算。
两种记录不共用一个日期
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原则一年,严重信息原则三年,轻微信息不予公示;其他法律与信用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决定日、送达日、付款日和网页上线日可能不同,企业应依具体起算依据核查,而非选择最早或最晚的截图。
同一企业同时有处罚记录和名单记录时,各有对应文书与期间。不能因为较早一条处罚公示届满,便要求较晚列入的严重名单同日停止。
期满停止公示不替代原义务
梁平企业可按记录编号、分类、起算依据、法定期间及实际页面状态列账。希望提前修复的,要另核条件;原决定被撤销或信息有误的,也应另循纠错途径,不能都包装成期满删除。
公示停止后,历史事实、未尽义务与有关机关依法保留资料仍应分别判断;不应向客户承诺从此任何主体都不得依法了解相关事实。
依据:[海关282号令](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d69ba97af14347fcae4072292b54eb7e.html);[2026年第32号公告](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640c838b5f354efda7f3dc8820c6a86b.html),34—35条及32号公告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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