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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检定的工厂量具,就可以等坏了再送检吗

不在强制检定范围,并不等于使用单位无需安排任何定期检定。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要求其他相应计量标准和工作器具由使用单位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机构检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还要求明细目录、相应周期及管理制度。

从真实用途和器具清单开始

先分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普通工作器具及依法列入强制范围的对象,不仅凭是否收到监管通知判断。对真正非强制的器具,应列编号、用途、使用条件、负责人员和适用技术要求,依法确定合理检定管理及周期,不能统一写“无损坏就不检”。

具体周期不能由本文为所有设备编成一年。应按器具、适用规范和真实使用风险落实;条件或用途变化,也应据实际重新核查,不能一张采购单用到报废。有资质第三方服务与单位依法自行安排的能力条件,分别核实,不是随便同事比一下便称完成。

管理记录应能解释何时检、为什么可继续用

保存器具明细、检定及结果、发现问题后的停用或处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工作岗位无合格印证、超过周期及不合格器具有禁止要求,不能因本器具非强制便把本单位确定的周期也当作完全可忽略。

梁平企业可交付器具分类表、周期依据、检定执行记录和异常处理清单。分类决定走哪种检定路径,不是通过删除“强制”两字消灭量值管理。具体校准、检定及验收技术问题应由适当主体依法确定,法律服务不保证凭某一商业报告即可覆盖所有生产质量责任。

法源:计量法第九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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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