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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检定机构自己成了计量纠纷一方,还能独自给争议作终局结论吗

被授权机构在正常范围内执行检定,不意味着它一旦成为纠纷当事人,就可自行用另一份报告终结与对方的争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对这一情形专门规定: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时,由县级以上有关计量行政部门调解和仲裁检定。

先辨是否真正成为当事人一方

客户只提出咨询,与机构被要求承担其检定行为、收费或损失责任,可能不同。应据委托、原报告、争议请求及真实回应判断,不能只因机构参与过检测就排除所有技术人员,也不能由机构自己宣布没有利益关系便结束审查。

第二十八条还要求被授权单位人员合格、标准接受相应检定并接受授权部门监督。授权解决正常任务权限,不是免于外部争议处理的证明。合同中写机构自己的结果永远最终,也不能据此直接覆盖本条法定程序。

普通复测与依法组织的仲裁检定分清

第三十四条由有职责机关负责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依法按相关委托指定机构。机构自行进行一次复测可以成为待核材料,不能仅改标题就称依法完成的终局仲裁检定。当事人应向实际承担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说明具体器具、问题和所需处理。

梁平双方可整理授权及原任务、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事实、协商记录和器具状态材料。处理中不得擅改有关器具技术状态,应依法衔接必要安全和检验安排;费用损失及合同责任仍需回到各自请求。本文不把这项技术程序误写成商事仲裁协议,也不保证行政调解一定能解决全部赔偿。

法源: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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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