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院采取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或执行措施,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上级法院改变原裁定,后来争议恰恰出在这一改变造成了损害。此时不能只按最早立案法院或实际保管财产的人寻找赔偿义务机关,还应核损害与复议改变之间的关系。规则关注具体改变及其后果,不是把所有上级法院审过的案件一概改由上级赔偿。
复议改变原决定致损,有专门的义务机关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相关违法强制、保全、先予执行或错误执行,系因上一级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由该上一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适用时应把原决定与复议决定放在一起,指出实际改变了什么、改变后怎样实施以及造成哪项损害。只有收过上级法院的信访答复,或者上级维持原处理,不能直接当作已经符合本条“在复议程序中改变”的条件。
原措施的损害与改变后新增损害要分别说明
例如财产在不同阶段受到控制或处置,应按措施、时间、范围和状态分段整理。不能把复议前已形成的全部损失,未经说明就一并归于后来的改变;也不能仅因原法院实际执行了上级决定,就忽略第十八条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安排。
可准备原裁定、复议申请及决定、送达和实施记录、财产清单及变价返还材料。损失是否由该改变造成仍需证据,找准义务机关本身不等于已经证明全部赔偿责任。对同时存在其他独立措施的,应明确各自关系。
不要把不同上级程序都称为复议改变
二审裁判、再审、执行监督、一般层级协调等,与本条所指的复议程序并非仅名称不同而已。提交前应依据正式文书核程序性质和具体处理,不能只看落款法院级别较高,就自行套用第十八条。
如果属于法院之间委托执行,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又有委托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若两种关系同时出现在案卷中,更应逐项核对争议行为,而不是选一条看起来方便的规定决定全部请求。确有材料缺失的,列出待核事项依法查询,不推测哪家法院必然有错。
申请中应交代为何是这个机关承担本项义务
请求书除损失与依据外,可单列原决定、复议改变、实施及损害四步对应,说明依据第十八条选择赔偿义务机关的理由。按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解释核申请和后续处理期限,保存实际收件、补正和送达凭据。
对赔偿方式、项目、金额有争议,也要分别提出,不用换一个机关重复投递同一份模糊材料代替法定救济。最终应让请求指向真正造成争议损害的法律行为及其法定责任主体,同时保留完整证据链,防止因只盯实际实施地点而遗漏复议改变这一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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