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最高法公布的软件开发合同管辖案例,非本所承办。深圳某投公司与某数字公司于2017年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020年又签备忘录,改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双方就同一无锡软件平台发生争议,后签条款是否仅管备忘录,直接影响诉讼应留深圳还是移送上海。
两份纸面合同,可能仍是同一法律关系
深圳中院一审支持管辖异议,裁定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在(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75号案中于2022年5月5日撤销该裁定,案件由深圳中院管辖。关键并非一概“后签必优先”,而是开发合同和备忘录对应同一软件项目,形成同一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不能人为分割。
在这种关系下,后签备忘录对争议解决作出的新约定,构成双方对原管辖协议的变更,而不是只给备忘录单独开一条诉讼通道。反过来,若后文书仅处理真正独立的新交易,或没有变更共同管辖安排的意思,不能只看日期靠后就覆盖全部前合同。
争议发生后,先做文书关系图
梁平软件项目当事人可按项目、付款与交付任务、违约请求、签订时间列出主合同与补充文件的对应关系,并核对原告所在地的实际连接点。不要只摘一条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文字,把涉及同一项目的备忘录藏起来。还应核实签约主体、变更权限及完整签章文本,区分明确变更与仅作协商意向。
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允许在法定范围内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同时不得违反级别、专属管辖。本案发生时对应的是当时民诉法条文,公开稿中的争议金额和法院级别不能直接当作今天同类案件的受理标准。本文依据完整案例条目,未取得完整裁定原件。
公开来源:[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完整案例条目](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14/17/00/20260414170043_30995.pdf);[官方索引](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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