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医疗器械结构被写上另一种治疗用途,是否就形成新的产品专利区别?美某取血栓装置案没有只看用途名称,而是核用途是否必然改变产品结构,以及对比文件的结构能否实现同样作用。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构成医疗操作建议。
权利要求用途与结构分别分析
专利主题为去除血管中血栓的自扩张装置,另写网结构远端进入血栓形成可去除团块等特征。对比文件公开医疗植入物相关结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5824号决定全部无效,一审驳回;最高法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75号维持,公开争点集中于权利要求一新颖性。
原案不是因为医疗器械一概不能申请专利,也不是否定所有用途词的解释意义。法院明确用途限定应考虑,但实际作用取决于对产品本身带来什么影响。
所称不可拆卸并非治疗用途必然要求
权利人主张取血栓装置与植入物在连接点可拆卸性等方面存在隐含区别。法院认为这些结构差异并非由两种用途必然导致,可拆连接也不当然妨碍取血栓;说明书还引用对比文件整体结构。
当全部结构已公开,用途没有隐含结构或组成改变,且技术人员可确定同一方案用于相同领域、解决相同问题并有相同预期效果,就不能只因改写治疗用途认定新颖。医疗器械物理作用也不能简单类比药物新用途保护方式。
争点应落在必然技术影响
梁平申请人或无效当事人可把用途词与其必然要求的结构、组成和工作条件逐项对应,区分真实限定与仅描述使用方法。若确有结构变化,应依据申请文本和证据解释,不能把未记载的新结构在诉讼中补入。
本案应用当时专利法新颖性等规则,未裁判某现实设备对病人有效与否,也未允许任何未经许可的医疗行为。是否侵权或是否满足其他授权条件,仍需分别审查。
公开来源:[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入库案例](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083.html),完整PDF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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