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专利已经公告,同一牙科方案再到台湾申请还须重复保密审查吗

在大陆完成的技术拟向域外申请专利,通常应核事先保密审查。但如果同一方案在此前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或授权公告,还能仅因未再提出一份审查请求而主张中国专利无效吗?牙科器械案围绕已公告及同一方案这两个前提作出判断。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北京公开案例研究;供梁平读者参考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35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在大陆完成的技术拟向域外申请专利,通常应核事先保密审查。但如果同一方案在此前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或授权公告,还能仅因未再提出一份审查请求而主张中国专利无效吗?牙科器械案围绕已公告及同一方案这两个前提作出判断。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原案技术在域外申请前已经公告

刘某歆请求宣告正某齿科等的实用新型无效,理由是其以本专利为优先权向台湾地区申请前没有另报保密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第55479号决定维持有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11月23日以(2022)京73行初12868号驳回诉请,最高法2024年12月24日以(2024)最高法知行终135号维持。各方确认技术方案在大陆完成、两地方案相同,而且大陆授权公告早于台湾申请。

已正式公开的相同内容,审查目的已有基础

法院结合原案专利法第四条、第二十条与相关细则,指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会依规定判断是否需要保密,已公布或公告意味着相应技术被确定不需保密且已为公众所知。对于该已公布或公告方案再向域外申请,不需事先重复报审。

不能把这项结论扩大为只要先有一个国内申请号就免审。申请尚未公布、只在企业网站自行披露,或域外申请加入了原公开文件没有的新技术内容,均不当然满足本案同样前提。

先核文本与时间,不靠自称已经公开

梁平企业可将国内正式公开文件、公布公告日、拟域外申请全文及具体提交日对应,对新增或改变内容单独核查。不能以优先权相同就不比较文本,也不能倒签或用后来的公告替代域外申请前的状态。

原案按相应历史规则处理,今天新的跨境申请还应核现行程序及其他保密义务。技术公开并不自动解决申请期限、新颖性、合同保密或数据出境等其他问题;本案也不保证域外必能取得专利。

公开来源:[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完整入库案例](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084.html),PDF4页。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