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关于超占面积附记的部分解释得到二审认可,为何仍维持撤销权证?一宗宅基地登记案说明,某个登记技术做法合理,不等于原户内成员的权利变动已经查明,两个审核问题不能互相覆盖。
一、两户登记以后,原户内成员甲提出异议
1994年建房审批涉及李某家庭,甲为原户内成员。后续权籍调查、分户确认后,2022年分别给两户登记,在合法面积之外附记实际占用面积范围,但没有体现甲的相关权利。甲2024年发现后提出撤证。
一审认为合法部分界址不清而撤证。二审认可历史超占附记的一部分理由,却因遗漏成员核查不足,于2026年5月维持撤销。本文据朝阳市自然资源局8月7日转载行业官方报道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实际案发地区、法院和案号未披露,不能因转载机关位于朝阳就称朝阳案。
二、历史超占附记,与全部占地合法化不同
原文结合不同历史阶段的宅基地确权政策,说明某些历史超占无法补办手续时,可在附记中记录实际范围及面积。附记并不是将全部实际占地都批准为合法,也不意味登记机构可以代替用地审批或违法查处机关。
2025年217号文件还对其印发后新批宅基地提出按审批面积确权、超占不再注记的要求。新旧对象要分开,该文件不能被当成2022年登记行为当时已存在的唯一依据。今天办理事项亦应核具体历史形成时间及现行政策条件。
三、三级确认资料矛盾,登记不能直接照抄结果
该案分户与成员变化虽有村组、村委、乡镇确认,仍与原建房审批资料不一致。申请人未提供甲放弃宅基地及房屋权利的材料,登记机构也未要求补充,或让相关机关重新核实确认结果,就据此发证。
二审据此认登记缺乏事实根据。基层盖章不是让权利人自动退出的证据,登记连续性要求说明成员如何变化、依据何在;但不能反过来认原户内每个人无论后来分户等合法变化如何,都永远保持相同权利,仍要依法核具体材料。
四、上诉局部有理,仍需回应另一项独立缺口
登记机构证明附记形式有政策依据,不能补上成员遗漏的事实缺口;甲若要求保护权利,也应提供原户关系和审批、变动记录,而不是只因证书没有名字便当然取得所有房屋产权。
梁平读者可将原审批户、后续申请户、拟登记成员及其变化依据作对应表,再核权籍调查、公告、确认和补正记录。面积、界址和主体各有证明对象,不宜用一份户口簿或一张现状测绘图包办全部。
原案结果是撤销被诉登记,没有公开替各方重新划定全部产权份额。接下来如何依法调查、确权或重作,应按具体程序处理,不应把撤证说成房屋已经全部判给甲。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提醒审核应覆盖每项独立基础,不能因一个争点解释成立就忽略其他权利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