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被判3000万罚金,又被罚2700余万元,法院为何没有认定重复处罚?

某混凝土公司因强迫交易罪被判罚金3000万元,随后又因横向垄断协议收到2700余万元行政罚款。公司主张同一行为已刑事处罚,不应再罚,最高法终审未支持。2026年公开该案的关键,是强迫交易与同行横向协议在行为和规制上各自独立,不能只因发生在同一经营过程中就认作同一违法行为。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涉案省份官方未披露;一审法院在北京市公开案例研究;供梁平读者参考
案号
(2024)京73行初11770号;(2025)最高法知行终1035号
审理机关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公司股权与合伙纠纷

本文依据官方公开材料作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案例;栏目所属地区用于阅读与服务导航,不表示案件发生在该地区。

某混凝土公司因强迫交易罪被判罚金3000万元,随后又因横向垄断协议收到2700余万元行政罚款。公司主张同一行为已刑事处罚,不应再罚,最高法终审未支持。2026年公开该案的关键,是强迫交易与同行横向协议在行为和规制上各自独立,不能只因发生在同一经营过程中就认作同一违法行为。

一、先核两份处理各自查明的事实

官方记载,当地21家混凝土企业共同涨价,设销售公司及配额、高交低补等规则,并有人员通过威胁、阻挠施工等排挤竞争。2020年11月刑事判决认定公司强迫交易罪,判罚3000万元,实际控制人孔某另被数罪并罚十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3年7月市场监管局又对公司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等协议,以2017年度销售额5%罚2700余万元。公司罚金、个人刑罚与公司行政罚款应分别列明,不能把所有数额都当成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处罚。

二、同一违法行为是折抵规则的前提

最高法认为,强迫交易发生在交易双方间,以暴力或胁迫为手段;横向协议发生在同行竞争者间,以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为特征,不以暴力为条件。行为构成、保护法益和目的不同,一般不属同一违法行为,且本案涉及的交易项目也并不完全重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罚金罚款衔接,并非企业曾受任何刑罚,就从此排除所有其他独立违法的行政责任。也不能将本案推广为同一行为永远不需折抵,仍要精确比较事实与适用前提。

三、罚款基数也不按每笔已涉刑交易随意扣减

公司请求从销售额中扣刑事判决所涉交易。最高法指出,横向垄断对竞争损害具有全面长期性,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应据客观数额,不必逐笔评估某交易价是否受垄断影响再剔除。终审因此维持对其不利结果。

原案采用2017年度和5%是已披露具体事实,不能直接作为今天任何企业的年度口径或固定罚率。类似案件应核行为、法律时点、实际决定依据和真实经营数据,不凭本案数字自行估出罚款。

四、刑事与行政文书分别组织异议

企业可以列刑事判决认定行为、主体、项目、期间和处罚,再与行政决定逐项对应,说明认为重合或不同的依据。仅有已经交过钱的凭证,不能替代对同一行为的证明;有多个违法评价,也不表示机关无需依法说明其事实和权限。

复议、行政诉讼及刑事救济各有程序和期限,不宜把一份针对罚款的申请写成重审全部刑案。对本来应停止整改的违法行为,不能因正在争议处罚衔接就继续实施或删除证据。

五、裁判信息与地域保持真实

一审(2024)京73行初11770号,二审(2025)最高法知行终1035号,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省份官方匿名,不因一审在北京便说经营发生在北京,更非梁平或本所案件。它提供的分析成果是行为、主体、项目和法律后果的具体对照,而不是罚金与行政罚款可以随便重复或永远绝不能并行的口号。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