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中,科技公司负责人为高价出售股权,虚构经营业绩、伪造相关合同和资金流水,在收购尽调中还截取询证并伪造回复。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官方没有披露案号和完整裁判年度,本文依据公开事实分析,不将未公开细节补写为真实材料。
股权收购失败不当然构成诈骗
交易价格偏高、预测利润没实现或收购后经营下滑,都不能单独证明合同诈骗。必须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签订履行合同中的欺骗及相应法定条件查证。本案官方披露的是一系列有计划的虚构、伪造和阻碍核实,不是普通估值分歧或一次财务差错。
投资人明知存在风险仍决策,与被故意制造的交易基础误导,也应区分。不能因为合同约定卖方保证财务真实,就把任何保证不符一概刑事化;但也不能用公司经营本来有风险掩盖编造核心业绩。真实披露范围、买方依赖和款项取得的联系,均需要证据而非标签。
文件、询证与现金流需要交叉检验
本案的重要事实包括伪造交易、流水和询证回复。尽调不应只收一套卖方整理过的漂亮材料,应依法核对业务相对方、实际履行和原始资金,记录无法验证部分。独立询证应注意身份和渠道,不能将回复完全交给被核查方控制,再认为已经独立证实。
发生争议后,保存最初提供的文件、数据版本、询证路径和决策记录,避免只有收购后的亏损表。涉及会计和估值专业问题,应由合适人员依法评估;律师不能只凭自己阅读报表就保证全部数据真实。也不能为了建立控告证据倒签交易或要求相对方编造回复。
民事补救与刑事线索分别准备
梁平企业发现具体欺诈线索,可以依法反映,同时评估合同效力、违约、返还及担保等救济,注意程序衔接和避免重复受偿。收购价、虚增金额、行为人取得与实际损失不必然相同,核算时分别列明,不能把任何账面差额都说成已证明的诈骗数额。
公开案涉及追缴和返还,并不意味着每个案件都能足额追回。律师应说明证据缺口、财产风险和合法路径,不能保证刑事立案就必定收回全部股款。本文为最高法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其启发是识别交易基础被如何人为伪造,同时守住商业失败与犯罪之间需要证据证明的界限。主体和行为责任均需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