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二百七十九号,实际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涉及制造企业使用NX系列工业软件。不是梁平本地案件,也不表示本所参与办理。案件说明,代码没有逐行比对,不等于所有侵权主张都缺乏证据;妨害法院保全,还可能产生实体上的不利认定。
先把已经查到的内容与未能保全的范围分开
法院对企业现场电脑采取证据保全,已检查的十七台中,九台显示安装十三套涉案软件。随后企业以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阻碍,余下九台未完成保全。这里已有真实查验资料,并不是只凭举报者猜测便认定全部设备侵权。
处理类似争议应核法院文书、现场记录、设备与软件版本、实际许可及使用范围。权利人一张产品宣传图,与依法固定的软件名称、版本和权利人信息,证明力和待证事项并不相同;企业也应保存自己实际取得许可的合同、账户、安装和部署资料。
没有代码比对,不当然排除实质性相似
本案已保全的软件呈现与权利软件相同的特有信息,企业没有提供有效反证,并承认员工从网上下载。法院结合这些事实判断复制侵权。指导要点保留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例外,不能改写为所有软件只要名字一样就肯定侵权。
若有真实授权、不同版本或被识别对象错误,应针对具体设备、许可主体、数量和期间提交材料。仅说软件没有给公司赚钱,不能直接回答复制是否获许可;反过来,著作权人也不能把与自己无关的其他软件全部计入同一请求。
断电阻碍取证,不会使证据风险一并消失
法院已说明妨害保全的后果,企业仍实施对抗,导致部分设备无法检查。裁判对未能保全的电脑作不利事实推定,并在赔偿中评价该妨害情节。它不是一项“拒查就按任意最高金额赔”的公式,仍需已查事实、妨害行为及相关推断基础相互对应。
面对依法进行的保全,应核明身份和文书并按程序配合。有涉及无关业务资料、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具体疑问,可以及时向法院说明,请求依法确定范围和保护方式,不用删除文件、重装系统或组织断电来取代程序异议。事后道歉,也不当然恢复已经失去的查验条件。
二审改判金额与实际到账不能混写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以(2018)粤73民初1099号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费用十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将经济损失变更为二百六十一万二千八百二十七元,合理开支仍为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21)最高法民申4246号驳回再审申请。二〇二六年是指导案例发布年,不能当作原案判决日期;公开文中也没有披露赔款是否实际到账。金额依据具体侵权数量、正版价格和妨害情节,不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一套统一索赔价目。
用软件台账把经营管理与诉讼应对衔接
梁平制造企业可以核对软件名称、安装设备、许可数量、使用者和有效期间,区别员工个人下载与企业实际部署,并明确合法采购和更新流程。接到请求时提交真实版本,避免只保留一份与实际安装无关的采购发票。
本案裁判适用行为时的二〇一〇年修正著作权法,官方同时列出二〇二〇年修正法的对应条款。现实争议仍应核行为时间、有效规则与请求证据,不能拿原案旧法定赔偿上限直接推算今天责任。证据保全解决查清事实的条件,最终侵权及损失判断仍应有相应依据。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0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