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二百七十二号作公开研究。案件确实发生在重庆梁平云龙镇并由梁平法院审理,但并非本所承办。它揭示了花钱诱使他人醉驾再举报以制造立功,不仅不能获得合法从宽,还可能使策划者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公开案情中的做局不是普通劝酒
为使另案被告人李某获得立功机会,相关人员安排聚餐、提供汽车、假称会找代驾,又诱导醉酒者到另一处聚会,安排高速路线并传递行车情况供举报。驾驶人提出不敢酒后开车时,仍被多次怂恿,最终在收费站被查获。
不能把这些事实简化为桌上有人说喝得不多。指导案例明确区分一般程度的言语鼓励,与通过欺骗、怂恿等方式恶劣教唆醉驾。是否构成共犯,需要看共同意思联络、所起作用、行为后果及处罚必要性,不是同桌喝酒者一律承担同样刑责。
梁平裁判结果已经生效
梁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渝零一五五刑初四号判决,对醉驾者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对三名参与策划教唆者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和相应罚金。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判决年二〇二四与指导案例发布年二〇二六应分开。
另案李某原先因所谓举报被认定立功,做局真相查明后,相关法院依法启动再审并处理新增危险驾驶责任。不能只截取最初从轻判决,就向其他当事人宣传这种付费方式曾经成功、值得模仿。
非法获取或制造线索不构成立功
案例引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及相关意见,说明花钱指使他人实施犯罪再揭发的性质。李某并非偶然发现已经存在的犯罪,而是参与发起、联系和遥控安排,既无合法立功基础,又对促成新犯罪起实际作用。
辩护中整理真实退赔、自首、立功等材料,应以合法事实和可核查来源为前提。发现真实犯罪线索可依法反映,但不能制造危险、诱使他人犯罪来换取自己的程序利益,也不能将替人做局的中间人包装成有特殊资源的服务人员。
个案能够借鉴的是事实审查方法
分别保留行为发起、联系分工、金钱、车辆路线和举报时间的真实资料,判断各人究竟是一般在场、普通言语还是参与犯罪计划。对未成年人或其他人员的处理,还要按照其自身条件依法审查,不能从共同聚餐推导所有人必须相同结果。
梁平读者应当拒绝任何保证通过买立功改判的承诺。该案警示的是程序从宽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行为之上,不能为帮助一个人降低刑责,主动制造另一场公共安全风险。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89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