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人经劝说投案,与劝说者自己是否自首,是两件事。上海市高院网站公开的夏某、张某合同诈骗判决,同时记载张某当庭认罪、律师提出无罪意见,以及法院分别审查两笔参与证据和劝投案事实。本文研究公开匿名裁判文书,非本所承办,不介绍冒名质押的实施方法。
酒后录制的解释,要放回两笔不同参与事实
张某的律师主张,相关委托视频系酒后录制、本人被利用,没有诈骗故意,也未分赃;同时提出从犯、立功、减轻和缓刑等备位意见,提交聊天记录并申请其提供者出庭。张某本人则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二者在判决中均被记录,不能把律师意见改写成张某当庭全面翻供。
法院审查的不限于一段视频。第一笔是租赁车辆后以车主身份授权他人担保借款;第三笔则是张某以车主朋友身份出面签订质押借款合同。法院将这两笔实际行为,与租车资料、合同、车辆权属、付款、被害人及证人陈述、供述和视频载体对应,未采纳无罪意见及相关材料、申请。公开理由没有分别展开每项申请的程序审查,本文不补写。
四笔在全案出现,不等于张某参与全部四笔
判决还记夏某与另案人员的一笔,以及夏某冒充另一车主的一笔。评价张某时应保留法院具体指出的第一、第三笔,不能因为同案便把夏某所有行为归给她。第三笔借款二万五千元、后来归还四千元,以及车价,是不同口径,不拼成新的诈骗总额。
此案不是只凭未分赃认定无罪,也不是凭拍过视频便免查共同故意。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条件仍须对应各次签约、欺骗和实际参与;本案认定应与公开证据范围一起阅读。
当庭确认的立功,没有变成张某自首或当然缓刑
张某被抓后规劝夏某投案;夏某随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检方结合当庭查明事实认可张某立功,法院分别认夏某自首,张某坦白、立功,并认张某从犯应当减轻;两人认罪认罚可从宽。但法院依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认为不宜缓刑。
浦东新区法院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判夏某四年六个月、罚金九万元,张某一年九个月、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退赔,工具没收。案号为(2023)沪0115刑初4834号,案号年份不是判决年份。公开页未给终审结果,不能把减轻、坦白、立功机械累计为固定折扣,也不补上诉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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