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律师控告中,一项未获支持,不表示其他程序问题都不存在。最高检公开的侯某某律师监督案,对是否应开庭、不开庭后是否听取意见、强制措施申请是否处理分别调查,得出不同结论。本文研究官方监督案例,非本所承办,不把程序纠正补写成原刑判已经撤销。
书面意见与录音材料,先核其真实证明内容
谢某某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因故意伤害被判一年九个月,十一月六日上诉,二十四日委托侯任二审辩护人。侯于十二月十六日提交书面意见及三名证人的电话录音。法院分别当面或电话核实,证人称录音有些话碍于情面所说,或明确以侦查阶段证言为准。
法院十二月十九日决定不开庭,次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否应开庭不能只按提交了三份录音决定,也不能由律师自行将录音标作新证据,就省去真实性及对定罪量刑影响的核查。
没有强制开庭,不等于可以略去听取意见
侯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控告。检方查卷、询问并与主审沟通后,认为应开庭而未开的反映不属实;但决定不开庭后,法院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律师此前交过书面材料,没有使后一个问题自动消失。
对今天的相近案件,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与现行刑诉解释第四百条仍应分别核审理方式和不开庭后的法定工作。二〇二一年解释不倒填为本案二〇一九年裁判直接依据;源记载的是当时监督实际作出的分项判断。
取保申请未处理,是另一项需要回应的问题
检方还查明,上诉期间提交的书面取保申请未获处理决定,也没有书面说明理由。刑诉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应依法及时决定,不同意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不能把审理方式已经决定当作该申请也被答复。
监督意见并不保证取保一定批准。应核申请内容、提交和接收记录、决定及告知,区别未作决定、未告知理由与对实体决定本身有异议。
纠正和跟踪,不补造再审改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检方向主审提出口头纠正、书面回复律师,五月十八日又发检察建议,之后推动本地联动处置机制;八月二十日法院书面回复整改。不同时间的文书和措施不能合成一个已启动再审结论。
原审法院只以某县法院、某市中院公开,具体名称及案号未知。可形成分项争议表,列原控告、调查证据、监督结论与实际落实,避免因为一个请求未成立,就遗漏已经查实的其他权利障碍。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