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推进后,孩子的上学和身份困难并不一定随之解决。最高检网站二〇二六年二月刊载的程某某遗弃浩浩案,记录了母亲拒养、监督立案、未落户先入学,以及后来撤销监护、福利院申报户口的连续过程。浩浩为化名,本文据公开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
曾由他人照料,没有使拒养事实自然消失
程某某二〇一六年生下浩浩后,将其交给当时男友的母亲,随后失去联系。男友刑满释放后,亲子鉴定显示其与孩子无血缘关系;此时已到入学年龄的浩浩仍未落户。
二〇二三年,处置专班找到程某某,告知监护责任。她口头承诺抚养,数月后却又将孩子单独送回社区,反复催促后仍拒绝履责。该案查的是持续拒养及孩子的实际处境,不能把一份承诺当作已经恢复稳定照护,也不能因曾有他人救助就忽略有义务者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仍要求扶养义务、拒绝扶养和情节恶劣等条件。报道所载亲子鉴定有特定证明对象,不应据此替未被披露判决的人另行补定刑事责任。
监督立案和安排入学,解决的困难不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南湖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以涉嫌遗弃罪立案,专班安排孩子进入福利院。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程某某虽然认罪,仍拒绝办理户口。若仅把认罪记作配合,而不核后续履行,孩子的现实困难仍会存在。
检察机关联系教体部门、说明情况并发函协调,二〇二四年九月,浩浩在户口问题尚未解决时先进入小学。这是本案已经发生的协调结果,不是宣布所有入学条件均可由刑事立案替代,也不能据此承诺任何个案都适用相同手续。
一年二个月刑罚,不是指定福利院监护的文书
同年九月,检察机关以遗弃罪提起公诉,法院判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具体刑事判决日、法院和案号未披露,不能将公诉月份直接写作判决月份。
检察机关另督促、支持福利院所在地村委会提起撤销监护资格诉讼。二〇二四年十月,法院撤销程某某监护资格,指定福利院为监护人;年底,福利院为孩子申报户口,教体部门录入学籍。临时安置、正式监护、户籍和学籍各有承接,不能把最初进入福利院写成当日已经完成全部法律身份变更。
核查类似材料,应把拒养经过、真实照护、刑事文书、监护裁判与就学落户办理记录分别对应,并重视孩子能够表达的真实意见。本案没有公开抚养费给付判项或后续执行金额,不补写已经结清费用。梁平有相关需求时,应依法请求核实接续安排,避免只关注母亲是否获刑,却遗漏孩子当下由谁合法照护、能否稳定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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