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害人在同一次家庭暴力中受伤,并不意味着对她们只能采用完全相同的罪名。冯某甲案对妻子遭受的杀人未遂与女儿遭受的故意伤害分别追究;撤销父亲监护资格和民事赔偿又另有处理。本文为最高检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
伤情等级不是唯一的定性开关
二〇二三年十月,冯某甲与妻子卜某某长期关系不和,卜某某多次提出离婚。冯实施严重暴力,其十三岁女儿冯某乙在制止过程中也受伤。鉴定分别认定卜重伤二级、女儿轻伤一级。
对冯仅有伤害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综合动机、行为方式和过程等证据,认为其对妻子具有剥夺生命的故意。妻子没有死亡,因而按故意杀人未遂评价;女儿的伤害另按相应罪名处理。这不是重伤一律叫杀人、轻伤一律叫伤害,主观故意方向与实际行为必须分别证明。
撤监护先行,未等待刑事判决才保护孩子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卜申请撤销冯对女儿的监护人资格。检察机关结合严重侵害、现实风险及申请人诉讼困难等,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三月七日,法院撤销冯的监护资格。
这项民事保护结果发生在刑事判决之前,不是有罪宣判后身份必然自动改变。相应程序、申请主体和事实条件仍须依法审查;也不应从撤销父亲监护资格,补出官方没有披露的全部抚养费、探望或财产安排。
刑期、民事赔偿及其他帮扶分别列示
四月九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于七月一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冯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冯上诉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八月五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材料没有明确一审法院全称、案号和两个分罪的各自刑期,不能自行反算或从检察院名称推定。
公开履职过程另载,被害人经民事诉讼获赔损失二十三万余元。这不是刑事罚金,也不等于所有刑事附带民事或单独民事请求都按这一数额处理。刑罚、赔偿和生活帮扶所解决的问题不同,不能合计为已经挽回的同一笔损失。
类似情况应及时保障被害人与孩子安全,依法保存真实医疗、报警和各项裁判资料。提出权利请求时,应注明究竟针对罪名、监护还是损失,不让未成年人为帮助成年人诉讼反复重述痛苦经过。来源为最高检二〇二五年典型案例五,并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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