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辩称部分工程不属自己分管,另一些钱是朋友公司收的咨询费。法院没有仅凭高管身份认定犯罪,而是结合项目考核中的实际制约和咨询款去向判断。本文据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公开的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项目拓展之外,实际制约怎样被证明
刘任房地产公司首席副总裁,分管项目拓展;邹任上海分公司副总裁兼项目拓展负责人。检察补查部门职能、立项流程、考核方案及地方负责人证言,发现拓展中心统筹多类型项目,立项数影响地方项目公司的考核,刘对相关负责人存在实际职权制约。
这回应了供配电工程不属自己直接分管的具体辩解,不表示任何总部员工都对所有地方业务具有职务便利。应证明本人实际权限与请托事项的联系,不能用大公司高职位直接替代。
对咨询费,查得收款公司除行贿方付款外无其他经营收入,部分钱再流向刘的助理账户并由其控制使用。本案借资金、业务和人员证据检验所谓服务;真实独立咨询不能仅因与高管相识就按同样性质认定。
总收受与个人所得,来源已分别列明
公开案情列刘收受一点六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一亿余元;邹收受一点一七七亿元、个人所得三千七百七十万元。共同收受、个人分得及后续收益是不同口径,不能全相加再向每人按总和归责。
指控由报案初期二千余万元扩展,经两次补充起诉,事实获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还补充审计孳息,并剔除与合法财产混同部分收益,不能把全部理财增值都算犯罪所得。
二〇二五年九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刘十二年、罚金三百万元,判邹六年九个月、罚金一百万元,判决生效。来源只披露判月,未公开案号、具体日或完整量刑说理,不补造二审结果。
当前核查不要倒用后来的数额规则
行为跨二〇一二年至二〇二二年,原判早于二〇二六年五月施行的新解释。今天参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新解释第八条,应另核时间效力,不能说该案已按后来标准判决。
可将本人权限、项目节点、服务真实性、款项控制和个人分得分别列证。公开时关联案有已判和在审等不同状态,不据此称今日所有涉案人均已被最终裁判。防范内部腐败也不授权企业扣人或强取私人设备,证据取得与使用仍须合法。
公开来源:最高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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