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户冻结多年,石化等十一家企业案怎样靠交易补证推动解冻

十一家企业账户资金获得解冻,不表示原采购诈骗被宣布无罪,也不是企业向银行说明要发工资后立即放款。公开石化公司等企业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真实交易、货物去向和资金权属补证,推动公安依法区分关联款项。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梁平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十一家企业账户资金获得解冻,不表示原采购诈骗被宣布无罪,也不是企业向银行说明要发工资后立即放款。公开石化公司等企业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真实交易、货物去向和资金权属补证,推动公安依法区分关联款项。本文研究检察监督结果,非本所承办。

嫌疑人未能到案,不是款项性质的完整答案

二〇一九年某乙二醇采购合同诈骗被立案,侦查依资金去向先后冻结五十三个企业账户。部分账户陆续解除,但因嫌疑人在外省被羁押等因素,仍有二千八百余万元被长期冻结。是否需要继续采取措施,应依真实案情和法定条件审查,不能把人员何时到案作为无关财产必须等待的唯一理由。

二〇二五年十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两级检察机关组成工作专班,协调外省主侦地调取证据,补充货物去向、第三方仓储等客观材料。审查还围绕交易主体真实与否、过程正常与否、资金性质和来源是否知晓展开,不能仅凭企业持有合同和发票就视为一切入账均合法。

公开结果到解冻,不能改写为法院判决

截至二〇二六年四月底,检察监督推动解冻某石化股份公司等十一家企业二千四百七十六万余元。原文没有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也没有认定全部冻结均违法,更不能把所述金额写成国家赔偿或罚款。

申请冻结金额、此前解除的账户数量、尚存资金与本轮实际解冻是不同口径;不能自行相减就为某一企业计算应返金额。个别措施解除后是否还有其他合法限制,应以实际通知核实,不由本文保证账户立即全面恢复。

从个案方法落到可核的财产关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针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规定三日内解除;起点不是企业提交申请当天。企业可按具体入账列订单、付款、货物或服务、第三方记录及真实知情情况,请求查明对应权属和关联,而非只交一封经营困难说明。

有混合款、第三方代付或真实争议的,应如实标注并提供原始线索,不能为解冻补做虚假交易或绕过限制转财产。监督机关、作出措施与解除措施的机关、开户银行各有角色,不能把检察推动写成检察院直接向企业发放补偿或行政处罚银行。

公开来源:上述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至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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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