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何时起诉才不会丧失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期间,怎样从主债务到期日计算六个月,区分一般保证起诉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请求保证人,并避免展期、撤诉和签收催款造成误判。

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何时起诉才不会丧失保证责任?

内容信息

适用范围
梁平
内容类型
法律规则与案例分析
业务领域
借款保证责任与保证期间
官方来源

保证期间与通常所说的三年诉讼时效不是一回事。按民法典,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原则上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在期间内采取什么动作,还取决于保证方式。本文以借条附保证签字、未写清方式和期间为假设模型,不对应真实案件。

一、先确定签字确实具有保证意思

梁平民间借贷中,借条上的第三人可能是见证人、介绍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不能仅因出现签名就一律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应结合签名位置、正文表述、聊天记录和交付经过判断,明确保证的主债务、债权人、保证人以及责任范围。

“负责协调还款”“作为联系人”等表述与明确承诺担保不同。公司提供保证时,还可能涉及决议、授权及相对人审查等效力问题。合同无效也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保证期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未在期间内依法行权的赔偿责任请求另有规定。

二、六个月从哪一天开始

先找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借款合同、借条、补充协议及有效的提前到期约定,都可能影响判断;不能随意选择最后一次催款日。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到期日的,法律按没有约定处理;写“保证直到本息全部还清”等类似内容,通常属于约定不明,并非永久有效。

主债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或约定不清,保证期间与债权人要求履行后给予的宽限期届满有关。通知应有明确请求和合理期限,并保存到达证据。分期债务、最高额保证、提前到期或多份补充文件,应逐笔核查,不宜将所有债务统一从最晚日期起算。

三、保证方式决定必须向谁主张

民法典下,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不能继续套用旧法默认连带保证的结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无力偿还时才承担”等具有先由债务人担责意思的,需按解释审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即由保证人无条件承担的,可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原则上应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只给保证人打电话、发催款微信,不能替代这一要求。没有就主合同纠纷起诉或仲裁而只告一般保证人,还可能产生程序问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特殊情况,应按司法解释核查申请执行规则。

四、连带保证的催收内容和到达都要留证

连带责任保证应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函件可明确借款合同、到期未付金额、保证身份和承担责任的请求,避免只有“请关注借款人欠款”。送给借款人或其他亲属,不当然等于向保证人主张,群消息也需核实账号和接收情况。

邮寄留存函件全文、寄递单、投递及签收信息;电子沟通保存账号身份、完整上下文和时间。对方拒收、地址不明或法人保证人接收权限有争议时,应及时评估其他合法送达和诉讼方式。不能到最后一天才寄出,然后把寄件时间当然当作已有效行权的时间。

五、保证期间不会因普通催款反复刷新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借款人反复承诺下周还款,或者债权人每月催收,不能让已经运行的保证期间无限重来。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不能擅自把展期后的日期当作所有保证人的新起点。

如需继续保留保证,应就新的安排依法形成清楚、真实的书面文件并核查效力。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仅在催款通知上签收,不当然建立新的保证;是否有新的担保意思,应看具体文字和事实,不能用模糊“收到”弥补已失去的权利。

六、起诉后撤诉,仍要检查期间风险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仲裁后撤回,且期间届满前未再依法提出的,保证人可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因借款人一句承诺撤诉前,应重新核对保证期间,而非只看主债权三年时效是否还在。

连带保证撤诉的规则不同:在期间内对保证人起诉或仲裁后又撤回,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依法可认定已行使权利。只完成网上提交、尚未送达就撤回,不能不核实即认为同样安全。诉讼受理、送达和撤回材料应一并保存。

七、保住保证责任后,再计算诉讼时效

依法在保证期间内行权,只解决保证责任是否得以保留,并不表示以后可以无限期不处理。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依法从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一般保证还涉及先诉抗辩、执行及法定起算情形,不能统一从第一次发短信之日起套三年。

建议建立四列时间表:主债务到期、保证期间终点、已经采取的法定行权动作、后续保证债务时效。材料包括原合同和保证文本、付款记录、展期文件、催收对象及送达凭证、起诉仲裁和执行文书。多名保证人应分别核查,向其中一人主张不当然为所有人保留责任。

八、新旧法与核验依据

2021年以前形成或跨越民法典施行时点的保证,应先判断时间效力,不能把现行默认一般保证、六个月约定不明规则无区别套到所有历史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至第六百九十五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核对保证方式、期间、撤诉及后续时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