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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后只能坐牢或被驱逐二选一吗,独立和附加适用怎样区分

外国人涉及刑事案件,不能认为法院只能在监禁和驱逐出境中选一种,也不能由本人提出愿意离境就替代全部刑事处理。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是否适用以及采用哪种方式,应由有权司法机关依事实和法律判断。

独立适用不等于未认定犯罪就直接走人

该条对象是犯罪的外国人,国籍身份、案件事实和依法定罪均需核实。单纯外国身份、被举报、收到询问或者正在侦查,不能直接等同已经符合判处这一刑罚的条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也不得将嫌疑人写成已经有罪。

独立适用,是法律允许的刑罚适用方式,不是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的离境方案。家属购买机票、主动结束境内工作或作出今后不来的承诺,并不因此取得撤案或者结束诉讼的权利,仍应依法履行当前程序及合法措施要求。

附加适用意味着不能只读主刑一项

法律允许驱逐出境与其他刑罚附加适用,因此已经依法判处相应主刑,并不当然排除另有驱逐出境判项。判断具体案件,应阅读完整生效裁判和依法形成的执行文书,而不是只转述判了几年或已经不用坐牢。

第三十五条使用可以,并不代表凡外国人犯罪都必须同样适用,也不承诺退赔、认罪或者取得谅解后必然免除。各种事实和法定情节仍须依法审查,不能将移居意愿、工作损失或家庭请求当成决定机关已经同意的结果。

刑事驱逐与行政出境措施不能混写

刑罚中的驱逐出境,与因出入境管理问题采取的其他措施,具有不同依据、决定和程序。应先看文书由谁作出、依据什么、当前处于哪个阶段,不能看到出境二字就自动认为已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今后可以用同一手续返回。

有关执行、证件和后续入境限制等具体问题,应按实际判项及现行出入境规则另行核实,不从本条推导所有案件统一执行日期。对尚未取得的批准,不应以中介说已经协调为由擅自出行、隐藏身份或者逃避到案。

沟通中分别说明身份、程序和完整判项

梁平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或家属可整理合法身份证明、国籍资料、已经收到的刑事文书及实际执行情况,将不懂的内容交由律师和依法提供的语言协助准确核对。不把一段未经核实的翻译,作为所有司法和出入境安排已经确定的依据。

提出辩护、上诉或其他合法请求,应针对事实、法律及具体判项,不以马上离开中国替代审查。律师也不能承诺支付某笔费用就只驱逐不判其他刑罚。弄清独立与附加适用,目的是准确理解可能的法律后果,而不是为任何人设计逃避刑事程序的路径。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