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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听证因病难以到场,可以只由承办人决定改线上吗

当事人参加现场检察听证确有困难,不表示承办人员可以省略相应申请、审批便将会议改为在线。现行规定第八条把困难原因、本人申请和检察长批准连在一起,在线安排不是当事人单方发出视频链接,也不是有网络设备便当然适用。

线上方式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因自然灾害、年老疾病、交通不便等原因参加现场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报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在线听证。应依法说明真实困难,提供能够取得的相关材料,不把单纯偏好某款软件就直接当作已满足所有条件,也不虚构疾病以便取得安排。

条文规定可以,不是申请后必然批准。决定举办听证与允许采用在线方式也应区别核实,不能由同意召开一场听证,就自动推定已经同意所有人员远程参加。

在线与公开,是不同的问题

第七条规定听证一般公开,并列出未成年人、国家秘密、隐私、依法依申请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公开情形。允许在线参加,不会使本应不公开的案件变成可以面向社会直播,也不能因会议在网上便自行向家属或其他人转发接入信息。

参会人的真实身份、材料使用、沟通和保密需求,应依法安排。不因使用视频就假定申请人已放弃陈述、核对记录等权利,也不能把听证录制材料用于与办案无关的宣传。

先核批准与实际条件,再评价是否能够参与

可围绕申请提交、批准或不同意的真实反馈、线上参加方式及遇到的技术问题留存记录。申请尚未获准时,不要自行认定现场听证已经取消;出现连接中断、无法听清或未能说明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如实反映,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没有宣布任何网络异常都使原案结论无效,也没有将在线听证等同法院远程开庭。是否适合这种方式、参加权是否得到保障及最后案件怎样处理,都应依据真实过程判断,不以省去旅途时间换成保证处理结果的承诺。

依据:现行听证工作规定第七、八、二十、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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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