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定期宣判,法定代理人确实不能到场,是否就只能一直推迟,或者让任何在场人员领走判决书便结束?刑诉解释第五百七十九条对这组特殊情况规定,到庭替代安排与宣判后向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两者应分别落实。
法定代理人缺席须对应规定情形
本条列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应如实核联系、现实障碍和身份关系,不是家属一句不想来就当然消除所有程序;也不能以有人曾代接电话,就未经核实认定法定代理人已经依法获通知。
符合情形时,法庭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与后面的送达要求不同,不能因为无人临时替代到庭,就把依法应处理的文书衔接一概省去。
到庭人员与成年亲属不是同一个概念
合适成年人可能承担程序中的保护、支持作用,不必然与被告人有成年亲属关系。不能只凭某人坐在法定代理人附近,就自动把其当成宣判后该项送达对象;应核关系、真实接收及相应手续。
这也不抹去向被告人本人、辩护人等依法送达的其他要求。成年亲属得到一张转发截图,和有关机关已经完成正式送达不能混同;后续期限应按适用规则及真实送达核算,不一律从家庭第一次听说结果当天起算。
用实际文书说明遗漏而不补造记录
可整理定期宣判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参与的原因、法院是否安排合适成年人、成年亲属关系及已知送达情况,依法请法院核实尚未完成的事项。对未知内部记录标明待查,不要求他人补签一个从未发生的到庭日期。
本条解决的是特定少年宣判后的衔接,不表示代理人缺席就使任何判决当然无效,也不允许借送达问题规避其他合法通知。正确区分谁到庭、谁依法收文及何时实际送达,有助于家属准确理解裁判并及时提出相应程序或实体意见。
依据:刑诉解释第五百七十九条及判决宣告、送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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