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已经通报过开庭或宣判,不表示后续所有法定通知都由那一份材料代替。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除列通常审判事项,还专门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死刑执行前的通知,以及其在案件审理中死亡时的通报、通知。
死刑执行前的事项有独立时点
该条规定,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此前已经告知开庭、曾说明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者已作普通宣判信息通报,不能不查具体事项和时点就当作这项要求已完成。
应核真实法律文书、相关阶段和法定通知记录,而不是由家属或媒体自行预测执行安排。本文不解释任何执行方法,也不据未公开的消息判断某个人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有关材料应由有权机关依法办理和核实。
审理中死亡,也有对应的告知对象
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应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不能因为案件后来需要依法处理诉讼状态,就未经核查认为这一通知义务已自然消失。
死亡事实及发生阶段、涉及的当事人身份,应据真实资料确认。该项规定不是直接认定死亡原因、宣布任何人员有责或确定赔偿的依据;这些问题各有事实和程序,不能用一份外事通报包办,也不能因为存在原因争议而编造已经通知的记录。
不同记录要分项,不能只数发了几封信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了使领馆通知的办理途径、条约及相应安排。实际案件应一并核适用条约、机关、有关要求及法定例外,不能把某国规则推广给所有国家,也不能只凭曾有本人意愿声明就不问条约前提处理一切后续事项。
可以分别列普通审判通报、死刑执行前专门通知、审理中死亡事项,标记每项真实触发状态、应告知对象和依法形成的记录。对尚未发生的事件,不为凑表填成已经办理;对已发生而状态不明的,提出明确核查请求。
本人或家属获取信息、委托律师和提出权利意见,应经合法渠道,保护健康、身份及案件资料。是否存在通知问题,不由文章直接推出刑事结论当然撤销、必须释放或必然赔偿;准确的意见应先说明哪项义务、哪个节点和哪些事实需要回应。
依据: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九、四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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