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进入某个系统是应当认真核查的事实,但不能不分系统种类,直接套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针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系统;第二款对前款之外系统的非法取数、非法控制等另有行为和情节要求。不同款的对象与条件不能互换。
系统归属名称不是唯一判断
应核系统实际承担的事务、功能和相关依据。位于某机关、由某科研企业采购,不能只凭地址或单位名字就完成三个特定领域的认定;商业系统使用先进技术,也不当然成为第一款所指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系统。难确定相关对象的,按适用规范依法检验和认定。
另一方面,不能通过给真实特定系统换成普通业务平台的称呼,就任意排除第一款。原始资料、运行功能与合法认定均须核对,不以任何一方自行贴的标签决定全部刑责。
不适用第一款,也要继续查第二款行为
第二款涉及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其他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其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实施非法控制,并达到情节严重。是否确实取得数据或控制、涉及什么授权,以及相应情节,应有真实证据。
只有页面曾打开、账号出现在日志里,与已经证明该款全部条件不同。反过来,没有破坏功能也不当然排除非法取数或控制;最高法公开控制服务器案件已经说明,控制与破坏后果须分别审查。本题不重复说明后果计算,也不宣布普通系统未经授权就毫无责任。
按不同款制作证据清单
可先核系统对象,再核侵入、取数、控制和授权,最后对应情节。涉嫌另有个人信息、秘密或财产犯罪时,仍按各自条件依法分析,不因某一款不符就停止全部调查。保存合法取得的原始记录,不为证明普通系统而改用途说明,更不重新尝试登录来制作有利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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