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签订或履行合同遭受损失,不能只因有负责人签字,就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骗、严重失职和损失之间都要查明,不能用一个亏损结果替代。
合同没有履行,不一定就是被诈骗
应核对方是否实施真实可证的诈骗行为,而非仅有延期、质量争议或者支付困难。合同主体、授权、履约能力、关键承诺与实际资金用途,应结合取得财产时的事实判断;对方失联也不是唯一证明。
相反,合同形式完整并不保证没有诈骗。若存在虚假资质、虚构标的等线索,应查这些内容怎样影响缔约、付款或验收,而不是看到有公章便结束分析。对方是否构罪与机关人员是否失职,仍是两套需要分别证明的问题。
失职程度与被骗的联系不能省略
须明确本人承担的审核、验收或其他合同职责,实际掌握的信息、应完成的工作,以及未履职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不能因为有更优商业选择,就把原选择都评价为犯罪;也不能仅凭有审批流程便忽略已明显暴露的关键风险。
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应依法核定,并查其与失职被骗之间的联系。合同总价、已付款、已收到的真实利益、可实现的返还及损失统计,应分开说明,不把所有违约金或预期收益直接计成犯罪损失。
有用的材料成果是职责和权限表、合同关键事实核实记录、付款验收时间线,以及可核的诈骗与损失证据。依法反映问题,不补造尽调文件或指使人员统一说法。该条不是对机关合同失败一概入罪,也不因合同存在民事救济就排除真实的职务犯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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