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后来付清工资,发生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还是一审宣判前,依法可能产生的处理结果并不相同。不能把一份还款承诺或者任何时候的补付,都简化为案件必须撤销。
2013年解释第六条第一款,针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设置了三个节点,而且均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只付一部分工资、仅承诺以后补偿,或者把总包代付未经核对写成自己全部履行,不能直接替代法定条件。
三个节点对应三种不同评价
刑事立案前完成相应支付和赔偿的,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前完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前完成的,可以从轻处罚。条文分别使用可以,不能理解成任何补付都自动获得最有利结果。
立案不是第一次被催款,公诉不是收到法院判决,一审宣判也不等于最后一笔工资的约定付款日。应根据真实程序文书核节点,不能让当事人自行回填支付或收款日期。支付凭据应对应到具体劳动者、期间和项目,并反映实际到账。
不犯罪与免刑要读清文书性质
免除刑事处罚仍与不认为犯罪不同。解释还规定,对于免刑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对外说明处理结果应依真实文书,不把所有未判监禁的结果都写成无罪。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绕开该事实照套本款三阶段规则,应按第六条相应规定另核。完成清偿不使工资被拖欠的经过、行政责令或其他重要证据消失。准备从宽材料的成果,应是程序节点与真实履行的对应表,以及依法需要继续解决的赔偿事项,而不是购买某种刑事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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