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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讨薪者暴力威胁,是否无论欠薪金额都直接进入拒付工资重档

有人在工人要求付工资时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是否哪怕欠付金额很小,也当然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严重后果档处理?行为应依法调查,但这一罪名的特定加重条件不能脱离解释原文重新拼装。

2013年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将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列为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第五条开头同时要求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即还要先满足本罪相应人数、期间和金额结构。不能只看到威胁二字就把前提全部删掉。

具体行为与所针对的请求都要核

应还原谁在向谁提出何种工资请求、对方说了什么及作了什么、行为发生经过和可依法取得的录音、影像、证人资料。普通结算分歧或者激烈争吵,不能不辨事实直接改称暴力威胁;真实威胁也不因没有造成可见外伤就当然排除条文所列的这一种行为。

证据中不要只保留一句孤立语言。工资事实、双方联系背景和上下文均应如实说明,但存在工资金额争议不赋予任何人以暴力阻止依法讨薪的权利。劳动者面对现实人身危险应先保障安全并依法求助,不为固定证据故意制造冲突。

本罪重档未成立,不代表其他责任必然没有

如果欠薪事实不符合本罪条件,仍须按实际行为判断是否涉及其他依法成立的违法犯罪。反过来,不能仅因另有伤害或威胁线索,就推定本罪已经满足;罪名、罪数及相关责任应依完整事实和具体规范另核,本文不把它们一律并罚或一律吸收。

可把工资数额清单、行政责令及履行记录、暴力或威胁证据分别整理,形成基础构成与严重后果两层核查。这样既避免将严重侵害缩成单纯工资争议,也避免仅凭一次争执,就把相应法定前提全部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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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