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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姓名可能损害他人名誉,起诉书必须照这个名字写吗

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名字带有侮辱含义,或者可能损害另一个人的名誉,制作起诉书时就必须原样公开使用吗?2025年身份审查意见第六条对这种身份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设置编号方式。它不是许可办案人员随意替人起名,而是兼顾准确指认与他人权益的文书安排。

先满足使用自报身份的前提

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时,可以按绰号或者自报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注明。但前提仍是依法核查且符合相关条件,不能因为一个名字不方便书写,就省去身份调查或者把一个已能确认的人改成匿名编号。

第六条针对自报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情形,允许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这一编号应服务于明确案件中的具体人员,而非遮掩尚未查清的犯罪事实。

编号之外还须有人员特征连接

该条要求附被告人照片,注明足以确定其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特征的事项。只剩一个序号,却无法说明谁接受了讯问、谁被指控实施行为,不是规则的目标。

有关身份、生物特征等资料应在合法案卷和程序中使用,并非允许把全部资料公开发布。其他人的同名信息尤其不能未经核实成为犯罪记录,存在冒用线索应及时依法核查。

文书记载变化不替代实体审查

可核对身份调查、起诉书备注、照片和人员特征对应,指出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具体事项。不能因对外名称改变,就宣布原来的人已不受追诉;也不能把犯罪事实不清的问题仅用换编号处理。

被追诉者应如实提供身份线索,相关人员不要代其编造姓名、借用证件或补作假证明。程序允许使用编号,解决的是特定自报名称不宜直接使用的表达问题,定罪、责任年龄和其他身份事实仍须依据真实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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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