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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窝藏者期间又故意犯罪,是否任何再犯都让帮助者情节严重

被窝藏的人在躲藏期间又实施犯罪,是否不论何种再犯都让帮助者构成情节严重?2021年解释第四条第四项,有明确的时间、故意犯罪和可能刑罚条件。不能把又出了一件事简写为该项全部成立,也不能因帮助者没有参加新犯罪就认为这一条绝无适用空间。

期间与新行为必须对应

该项针对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又实施故意犯罪,且新实施犯罪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情况。应核具体帮助的开始和结束、被帮助者实际状态、新行为发生及犯罪事实,而不是把多年后另案被查也直接算进同一期间。

新事件须依法判断是否为故意犯罪,不能由一次行政违法、普通纠纷或未经查明的指控代替。可能五年以上亦须有事实和适用依据,不只看某罪最高刑碰巧超过五年,也不将拘留、逮捕当成刑期已经确定。

严重情形不替代本罪构成

原先窝藏、包庇是否成立,仍须查明知原犯罪、实际帮助及相应目的。不能因为后来发生严重事件,就倒推此前任何亲属往来都是犯罪;也不能将当事人的不了解和法律判断直接当成已经查证的结论。

若帮助者被指还参与新犯罪,需要另依其认识、共同故意和具体行为核查。这与本条对窝藏、包庇严重情形的评价不同,不能因为适用第四项便自动宣布其共同实施全部新罪,也不应以未亲自到场一项包办所有参与问题。

将两段事实清楚分开

梁平有关人员可分别整理原犯罪、实际帮助的时间内容、新犯罪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再列两段的证据连接及争议。持续帮助、已经停止或仅事后得知等状态,应依真实材料说明,不能倒填停止日期或要求他人证明并未发生的解除。

发现人身危险或新的犯罪线索,应及时依法处理,不为验证对方是否会再犯而继续提供帮助。该项不是对所有再犯的无差别加档,也不是教人选择何时帮助才安全;最终构罪、严重情节及个人处罚均须依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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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