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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有五名专家参加,就一定符合法定组成和表决要求吗

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安排,发现会议有五名专家参加,有人据此认为程序一定合规。人数只是组成要求的一部分;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比例、实际参与鉴定的人员与结论表决也要分别核。参加咨询、旁听和具有表决权,不是仅凭坐在同一间会议室就能视为相同身份。

五人以上单数还须符合专业人员比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鉴定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鉴定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委员会人数,充分听取意见。

因此,不能只核总人数,再将所有不同领域的参会人都算进相关专业诊断医师一栏。应依据正式专家组成及其资格、专业范围核实,不能仅凭医生职称高或来自大医院,就当然认定满足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要求。

选择方式与组成比例是两项要求

第四十条规定按专业类别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按鉴定需要聘请省外相关专业专家作为委员会成员,并有表决权。随机抽取不能替代第四十一条的组成比例,合法增加外省专家也不表示其只是无表决权的顾问。

当事人可保存抽取、同意聘请及委员会组成方面已收到的通知,具体说明希望核查哪个人的身份、专业和参与角色。不宜只因专家来自外省就拒绝整个程序,也不能要求组织者按自己预想的结论指定某位专家。

结论由委员会依法合议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要求认真审阅资料、依法独立鉴定,在事实清楚基础上综合分析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这个表决要求与相关专业医师占比各有作用,不能用满足其中一个来代替另一个。

并非所有受邀提供意见或旁听人员都当然计入委员会表决人数。对实际参与者和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可提出具体核对;不能把本人不同意某项医学观点直接等同于专家人数或表决违法,仍应分别陈述程序事实与医学争议。

用记录核查程序,而不是凭结论反推人员有问题

第五十条规定如实记录委员会专家组成、所用资料、发言意见及表决情况等,鉴定结束后相关记录与鉴定书一并永久存档。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也应如实记录。可将组成或表决异议书面提出并保存接收凭据,依法核查相应记录。

发现具体回避关系的,另按第四十二条处理;即使人数符合,也不能消除回避事由。法定申请鉴定、再鉴定期限应单独关注,不以正在核查人员为由自行停止计算。程序核查的成果应是能够对应正式记录的具体问题,专业结论仍须依法综合判断,不能承诺只要提出人员异议就必然改判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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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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