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交的报告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劳动者认为采样地点、生产状态或时段与本人工作经历不符。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仅凭一方说法随意取舍,也不应把双方存在争议等同于劳动者永远无法完成诊断。对这类资料异议,现行办法设置了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作出判定和暂停诊断的衔接程序。
资料异议有专门的调查入口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诊断机构应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因单位解散、破产,无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也适用该款所列程序。
这里不是劳动者请医生以个人判断直接删除报告,也不是把所有医学分歧都交给行政机关诊断。首先应指出争议是哪份资料、哪项数据与什么事实不能对应,由法定程序查明资料或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情况,再继续专业诊断。
三十日判定与中止诊断,应核各自的起点
该条要求,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在调查结论或判定作出前,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中止诊断。三十日不是从劳动者第一次向单位提出质疑起算,也不是给医院在任何情形下无限等待的许可。
可向诊断机构核已提请的时间、涉及事项及后续通知,保留本人异议和接收记录。尚未取得全部机关内部材料时,说明已经确认和仍待核实的情况,不自行写出未经证实的受理日;收到调查结果后,也应继续核诊断程序是否依法恢复衔接。
用现场和时间线说明异议,不以不信任代替证据
可以提交本人的岗位、作业工序、在岗期间、报告对应采样位置和生产状态等材料,指出具体缺口。旧车间搬迁、工艺改变、检测日期晚于本人离岗等,应与现有记录相互对应;不能把另一工厂的超标数据直接移用为自己岗位的数值。
第二十六条另规定,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情况时,可以现场调查或者提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资料异议的判定与现场调查可能有关联,但不宜未经核实就把两项程序的申请和期限混为同一次手续。
劳动关系和岗位争议另走相应衔接
第二十七条对确认职业史、接触史时的劳动关系、工种、岗位或在岗时间争议,设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衔接。它与对检测报告或现场危害因素的行政调查不是同一判断,不能以解决了一项就推定另一项当然成立。
整理时可把异议资料、对应事实、建议调查线索、已提请及处理结果分别建目录。诊断结论仍由机构按法定标准综合作出;启动调查不代表已经确诊,也不应成为停止必要治疗或放任其他申请期限经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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