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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本人职业病诊断的专家,能继续参加首次或省级鉴定吗

原诊断医生不能仅因专业熟悉就再次作鉴定人

对职业病诊断提出异议后,原来参与作出该结论的医生,是否还能作为专家参加这次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专家,应当回避。这一回避事由独立于亲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是只有认识当事人才需要回避。

因此,首次鉴定应核查专家是否参与过本人原诊断;申请省级再鉴定时,也要核查是否参与过本人首次鉴定。不能因为原医生对病情熟悉、本人没有发现收受财物,就把既往参与这一法定事项忽略。是否实际参与,应依据相关记录,而非仅凭同医院任职作推断。

诊断、组织鉴定和专家表决各有角色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组织抽取专家、会议与文书收发、档案等事务;具体专业结论由依法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形成。材料递交窗口与参加鉴定的专家并不必然是同一主体。

第四十条要求,专家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按鉴定需要聘请省外相关专业专家并享有表决权。随机抽取解决选择方式,却不当然消除被抽中者已经存在的回避事由,不能以电脑抽取为由拒绝核查具体关系。

比对签名和参与经历,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意见

劳动者或者单位可保存原诊断证明书、首次鉴定书、已收到的专家组成信息及相关通知,列明专家姓名、参与阶段和材料出处。发现同一人已经参加本人诊断或首次鉴定的,可及时向办事机构提出书面核查及回避意见,明确依据第四十二条的哪种情形,而不是笼统要求更换所有不认识的专家。

该条还列有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对这些理由,也应尽量提供可核实的事实和来源,避免用传言给专业人员贴标签。法律没有把同一专业、同一地区或者相同学术观点本身一概规定为当然回避事由。

程序异议应留记录,不能代替医学理由

办法第五十条要求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组成、所用资料、专家发言意见及表决等;当事人陈述申辩也应如实记录,相关记录永久存档。提出意见时可以要求将具体事项及处理情况纳入相应记录,并保存自己的提交凭证。

回避争议与对疾病结论本身的异议要分别准备。即使人员组成得到纠正,仍需根据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和医学资料依法判断是否属于职业病;相反,不能用结论看似合理就当然代替对法定回避的核查。法定申请鉴定期限也应单独记录,不因正在反映人员问题就擅自认为已经停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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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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