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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结论为无职业病,机构还应出具并送达诊断证明书吗

无职业病结论也不是一句口头答复

劳动者经过正式职业病诊断,机构认为不属于职业病,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口头说没有问题、不给正式文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条文没有把这一义务限定在确诊为职业病的情形。

这里先要确认程序性质。普通门诊医生建议排查、一般体检显示异常、诊断机构尚在补充资料,与已经作出正式职业病诊断结论不同。询问时应说明何时就诊登记、申请诊断哪一病种、材料是否收齐、是否已经作出结论,不将一次普通检查误当成正式职业病诊断。

临床疾病建议不能代替正式诊断证明书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单位经督促仍不提供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等情形下,诊断机构应结合临床、辅助检查、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和有关旁证、监管信息等作出诊断结论。对于无职业病结论的病人,可以根据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作出疾病诊断,提出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这意味着没有被诊断为职业病,不等于无需继续医疗处置;反过来,一份临床疾病诊断或建议也不能替代正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者可以分别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诊断结果和诊疗资料,向机构核实文书名称与用途,避免拿到一个门诊病历便误认为全部诊断手续已经完结。

看清签署、盖章与实际送达日期

第三十条还要求,由参与诊断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证明书,诊断机构审核并盖章。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应有一份,并应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日期与实际收到日期,应分别保存。

收到的是照片、未盖章草稿或者口头转述时,可以书面询问正式文书是否已出具、如何领取及送达,保留回复。机构送达安排与劳动者自己不领取的具体经过也要如实说明,不能只因暂未拿到纸张就一概认定从未送达。

对负结论有异议,靠具体理由启动救济

同一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无职业病结论并不因为是否定结果,就被排除在诊断争议之外;但也不能以一直索要说明为由认为申请期限当然暂停。

应把收到的正式文书、送达凭据、职业史与接触史、已有医学检查和争议点分别归档。异议理由宜指向遗漏的工作经历、未审阅的资料或具体诊断依据,不把不满意结论等同于已经证明职业病。医学结论由有权机构依法作出,书面材料的作用是让争议能够进入相应程序并得到针对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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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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