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组成通知到了,员工发现一名仲裁员是单位代理人的近亲属,是否只能等裁决结果不利再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对这种关系有明确回避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但需要说明实际关系和对应事项,不能仅凭听说彼此认识就把任何仲裁员排除。
近亲属关系与一般熟识不同
第三十三条列明,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关系,或者私自会见及接受请客送礼等,也有相应规则。单位代理人可能是律师,也可能是依法授权的其他人,不能只因不是单位老板本人就忽略这一项。
同姓、同一学校或曾参加公开活动,不自动等于近亲属。应尽可能说明人员身份、具体关系及合法取得的依据,不通过散布家庭隐私、侵入账户来核实;线索尚不确定时,如实提出需要查明的部分,不把猜测写成已经确认的事实。
口头和书面申请均可依法提出
法律允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后,应及时核查;开庭时才知道真实事由,也应说明何时发现及为何提出,不为等待输赢故意隐瞒已知情况。书面申请可列案号、被申请人、法定事由、具体事实和证明材料,使争议能够核验。
口头提出的,应关注是否真实记录申请和理由;不能仅在庭外对工作人员抱怨便假定正式程序已经启动。委托代理人提出时,应在合法权限和真实事实基础上办理,不许诺只要申请一次就必定更换仲裁员。
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作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书已经递交,不等于当事人可以自行宣布仲裁庭失去一切权限。实际开庭、延期和其他安排,应依法关注真实通知,确有异议继续通过合法程序表达,不擅自退庭造成新的风险。
如发现私自会见、请客送礼或索贿受贿等问题,除了回避,还可能涉及第三十四条的责任和解聘规定,应据具体事实依法反映。不能将一般庭上释明、依法组织调解都说成偏袒,也不能以对某次程序决定不满意替代法定事由。
程序异议不代替工资等实体举证
员工应继续整理请求、工资考勤和解除等实际证据,回避问题与实体是否成立分别处理。仲裁员依法更换,也不代表员工全部请求自然支持;申请未获支持,同样不当然证明所有事实已被正确认定。后续救济要看裁决类型、具体程序及法定条件,不把所有仲裁裁决统一称为可以直接撤销。
保存组成通知、申请、提交及处理情况,记录实际变更后参加的程序。需要反映程序违法时,准确说明发生何事及影响,不能伪造一份曾经提出的申请,也不因有关系线索便拒绝接收真实文书。
梁平劳动者可以把人员关系、申请依据和工资争议分成两套材料,及时依法提出。法定近亲属回避保障公正,不需要等到证明仲裁员已经作出偏向结论才关注;同时申请应建立在真实事由上。让身份、关系、申请和决定都能对应,比用一句他们认识把整件劳动争议推向无法核实的指责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