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项目被拆成若干小合同,每份都低于招标规模标准,便能直接发包吗?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禁止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单个合同写得小,不是排除法定招标要求的万能方法。
先查项目是否依法必须招标
应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采购内容及相应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判断。不是所有私人施工和所有金额的采购都必须采用同一种招标程序,也不能仅因合同标题叫工程就直接认定全部适用。不同时间的标准及具体采购对象要准确对应。
依法必须招标的前提已经成立,才进一步分析是否通过拆分规避。不能先人为切成几张低额订单,再倒过来用切分结果证明没有任何一项达到标准。项目立项、总体方案、预算、计划和实际实施关系,都可能帮助查清整体性质。
合理分期与故意拆分区别在实际关系
技术上、功能上或实施条件上真正独立的部分,可以有依法合理的采购安排,但不能只靠一期二期名称认定完全独立。原本同一整体施工内容,在相近时间由同一需求连续发包,仅形式上分出合同,更应核对是否仍属同一应招标项目。
项目单位内部批准、多名负责人会签,不能当然把违法规避变成合法。也不能把合同分别交给关联主体签署,就认为项目整体关系自动消失。对于何种划分符合要求,应围绕具体功能、时间、资金与真实采购需求说明,不让形式文件替代实质核查。
分标后仍要执行各项法定程序
有合理划分并不表示可以不再核对采购方式、监督要求及中标后的合同衔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等对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标设有责任安排,具体后果需要根据事实及适用规定判断,不能只用合同已签完说明程序问题无需处理。
民事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和实际价款请求,还需按相应规则分别审查。不能笼统承诺所有拆分合同一律有效或一律由某一方无偿承担工程。行政责任与民事结算的依据、请求和证据,应分别提出。
项目启动前做一张采购范围图
梁平项目参与者可以整理总体建设内容、拟分期标段、功能联系、预算、时间和拟采取方式,保存当时为何这样划分的真实说明。不要等受到调查再倒填各期独立理由,更不要修改原始预算使总额看起来一直很低。
发现原安排可能规避招标时,及时通过合法渠道核查并纠正,而不是抢在发现前把合同全部履行完。对是否必须招标、是否可依法不招标存在疑问,应据具体项目寻求专业核实。金额分散是事实,是否构成合法独立采购仍须有实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