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在财产协议中选择某国法律,不能仅以签了字就认定任何选择都有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允许协议选择的,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先确认争议确属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再核法律所要求的实际连接点。
可以选择,不等于完全没有范围
国籍、真实经常居所和主要财产所在地,需要事实支持,不能仅因曾去某国旅游、在那里开过账户,便自行认定已经符合任何一项。双方选择的具体法律应清楚表达,不把合同使用的语言直接等同选择该语言所属国家的法律。
经常居所不简单等于户籍或者临时通讯地址,应依实际生活联系及适用规则判断。多国生活、身份变化或资产分布复杂的,要交代时间和状态,不为选择一个看起来更有利的规则而制作虚假居住材料。
没有选择时,也不是一律看结婚登记地
第二十四条还规定,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不能直接把登记结婚地点、后来起诉地点或一方想用的法律,跳过连接规则排在前面。
依法仍需处理其他未被前述连接点解决的问题时,应结合一般和特别规定进一步分析,不靠文章自行补造统一答案。法律选择与财产事实是两条审查线:某国法律最终适用,也不证明某套房、某笔存款已经当然属于任何一方。
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与对外物权不同
夫妻之间如何认定或分配财产,不应与具体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和登记混同。涉及不动产,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另有所在地法规则;对外债权人、公司或者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仅凭夫妻协议便自行取消。
协议若安排一方拿房,仍要核权属、负担、必要手续及第三人问题。选择外国法不能替代依法应办理的登记,也不使本来由公司所有的资产自动变成夫妻可直接分走的钱。法律适用应与每项请求对应,不用一个总括条款掩盖对象差异。
外国法内容和协议原件须可查明
当事人依法选择外国法律,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法律;法院等有权主体依法查明,不能只拿一张网页翻译或者亲友介绍来确定完整规则。解释、现行有效性和适用范围有疑问时,应如实说明,不把未知结论写成双方已经确认的必然结果。
梁平相关家庭可准备身份居住、资产分布、协议原件及既有处理材料,明确哪些事项希望适用选择条款。律师能够协助分析连接点与请求,不保证签一份外国法协议就避开所有义务。先核是否允许选择、选了什么、影响哪项权益,才有条件拟定真正能够执行的财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