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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介绍客户后交易改成股权收购,中介费是否仍然到期

中介介绍买家洽谈购买某项资产,双方后来改用收购持有该资产公司的股权完成交易。卖方认为没有签原来的资产买卖合同,就不应支付中介费。中介是否有权收费,应看受托目标、真实促成作用和收费触发条件,而不是只看最终合同标题。

中介受托促成什么交易

原委托写明特定资产买卖、寻找合作方还是更广泛的投资收购,应结合报价、沟通和服务内容解释。只介绍普通交易线索,与承担公司尽调、交易结构或交割协助,工作范围不同,中介不能事后把自己未承诺未完成的服务都算进收费。

民法典关于中介报酬及故意绕开中介等规则,要求核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由其促成以及相关条件。交易结构改变可能与原介绍有实质联系,也可能是双方另行独立开展的不同项目,不能预先作一律收费或一律免佣的结论。

资产与股权交易的差异要真实识别

股权收购承接的可能包括公司其他资产、负债及经营关系,交易对象和金额不一定等同原资产价格。若收费按成交金额计算,口径应依合法约定和实际成交解释,不能把公司全部账面资产加进标的,也不能只挑较小部分规避已约定报酬。

双方是否因税务、审批、融资或其他真实商业原因改变结构,应如实提供。不能为逃避佣金制作虚假独立接触记录;中介主张买卖双方恶意绕开,也需具体证据,不能因最终没有自己在场就断言全部恶意。

把促成线索连到最终成交

首次介绍、目标项目、双方接触、谈判、结构变化和成交文件,可以说明因果与履行。证据应合法取得、保护商业秘密,不能侵入他人邮箱获取完整收购资料。中介完成哪些工作、何时被告知停止及是否仍实际提供服务,也应准确记录。

受托人如隐瞒与订约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应依法审查其报酬和损害责任,不能因介绍过双方就认为无论如何都能收费。客户自己的尽调责任也不能未经分析全部转给中介,范围须回到真实委托。

梁平交易方核对一个触发条件表

表中列原服务事项、报酬条款、最终标的、成交金额口径、已付及双方异议。需要补充确认时,写明结构变化对费用有什么影响、是否包含后续交割,不仅口头说按原来办。中介费、律师费、税费和尽调支出也应分开,不把其他专业费用都混成一笔佣金。

争议解决应明确是在请求已到期报酬、合理费用还是赔偿,并提供对应依据。合同从买资产改成买股权,值得重新核实,却不直接决定中介服务的价值与收费;真实委托和实际促成才是判断主线。

如果中介还代表一方参与议价或收取其他服务费,应查权限、披露和费用安排,不将所有报酬都归入一次介绍。交易最终没有完成的,哪些必要支出可依法依约结算,也应与已经促成合同的报酬条件分开,不由中介自己认定完成进度比例便要求全额。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