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业务时,被告知有一份内部规定,要求多交材料或满足额外条件,但无法取得公开文本。判断应先核文件性质、实际要求与法律依据,不仅凭工作人员口头转述接受。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一、先确认是否属于相关规范性文件
政府机关的一次具体通知、企业内部制度、一般办事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并非同一性质。应询问文件名称、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版本和发布渠道,弄清是否正以它反复作为行政管理条件,而不是只有某位经办人员的意见。
未在自己常用网页找到,不等于必然从未公布,需通过真实有权渠道核验;对方也不能仅以内部文件不方便提供为由,要求企业接受无法核查的普遍义务。涉密等特殊事项还应按法定制度处理,不能用一般网页查不到一句话包办。
二、公布与内容合法分别审查
条例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行政管理依据,处理的是公开和适用前提。即使已经公布,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四条仍要求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减损企业合法权益、增加义务、设置准入退出条件或干预正常经营。
因此不能认为补发到网站后任何内容均合法,也不能认为内容看似合理就可以永久不公开。应分别指出公布证据和具体加重事项,与原本依法应当履行的报告、许可等义务区分,不把所有不利条件都说成违法增加。
三、合理施行衔接还需核真实安排
实施条例第七条要求,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时间。法律没有在此规定一律多少天,不能自行给全部文件套统一等待期,也不因企业希望延期便推定文件尚未生效。
核公布日期、明确施行安排、适用对象和过渡条款,说明自己实际受影响的业务。内部传阅、征求意见稿与正式施行文本要区分,不能将网上草案当成已生效规则,也不能只摘一句有利表述忽略完整条件。
四、异议应落到具体行政要求
可向实际作出要求者请求说明依据和公开来源,提交原适用规则及需要解释的差异。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等保留依法投诉协调、复议、诉讼的相应途径;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应按真实行政行为和法定条件提出,不保证任何文件都可单独直接起诉。
期限和办理状态须另外核查,等待解释不应被想当然理解为一切救济期间暂停。无争议的合法要求继续履行,不以拒交所有材料或隐瞒真实经营表达反对。
五、留存原要求与核验过程
梁平企业可记录通知内容、接收日期、所引文件、公开查询、说明回复和对业务的具体影响,形成公开状态与内容依据两份对照。本文不指称本地存在此类文件,也不承诺核验后项目一定通过。准确区分未公布、尚未生效、内容违法与自己暂未找到,才能使异议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