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工业地块拟改建住宅,卖方出具没有污染的承诺,并不能替代法定土壤调查。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有报告报送和评审要求。项目土地权属与规划条件之外,土壤风险是另一个必须实质核查的前提。
没看见污染,不等于可以不调查
地表整洁、厂房已经拆除或者过去没有受到处罚,都不能直接证明地下土壤不存在风险。调查应按规定开展,不能以买卖双方自行拍照或口头确认代替专业工作。历史生产、原辅材料、储罐和废物处置等资料,可以提供线索,但不能由律师据此自行签发无污染结论。
第四百五十四条还规定,对普查、详查、监测或现场检查表明有风险的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调查。用途变更条款并非只有已经被认定污染的地块才适用,不能将尚未收到处罚当成无需核查的理由。
调查、风险评估与修复不是同一份报告
调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显示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风险管控标准的,第四百五十五条另有风险评估要求。不能把调查结论未出、已经委托或刚签检测合同,都表述为已满足开发条件。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第四百五十六条禁止作为相应用途。名录管理、措施实施和效果评估有后续要求,并非付了修复费用便自动移出。对具体地块能否安全利用,应核正式报告、评审及依法公开的处理,不凭项目销售人员口头解释。
开工限制不能靠交易合同排除
第四百六十一条对未达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有关调查、评估、管控修复等事项的地块,禁止开工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已经开工应停止。不能因取得土地、约定由卖方负责,便先施工再等待另一方补手续。
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资料提供、费用分担、整改期限及违约后果,但内部安排不替代法定主体和程序,也不使第三人或主管机关必须接受双方免责条款。土地转让、用途变化及污染责任的不同问题,应分别审查,不能只问买方是否愿意承受风险。
付款节点应对应真实可用条件
梁平相关投资方可以在交易前核历史使用、调查及评审、风险名录、拟定用途和已完成事项,并要求解释资料缺口。需要专业调查时由符合要求的人员开展,法律服务则审查合同、权责与程序衔接,不能把两者混为一份包通过承诺。
协商时可将条件核验、价款支付、后续处置及未满足条件的处理写清,不以一页永久无污染保证替代实质审查。已经投入的成本也不当然让项目获得继续建设资格。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涉及历史调查、交易或施工的,还应结合具体行为时点核对当时适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