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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江直达航程经过内河,就当然不属于海商法的海上运输吗

进入内河,并不必然中断海上运输的法律性质

货物或旅客从海港直接运往江港,争议发生在途中内河水域,能否仅凭事故地点不在海面就排除海商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海上运输包括海上货物、旅客运输,也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应核真实运输关系和直达安排,不能只看拍摄地点或港口名称有无海字。

这与纯内河运输不同。船舶偶然靠近海域、陆上运输经过沿江城市,或货物先海运再另行安排独立运输,也不能仅凭最终目的地在江港就当然认定全程都是本条的直达运输。

以合同、实际履行和运输分段共同核对

可保存订舱、客票、提单或海运单、路线、承运人及实际履行资料,明确起讫、是否直达、换船转运和另行订约情况。某处有装卸动作,并不单独决定法律性质;一份笼统的物流总价也不能自动消除各运输关系的差别。

涉及多式联运时,还需按其特别规定确定各段责任和实际损害阶段。第二条的定义不是宣布所有相连陆路、仓储或江河运输都无条件采用同一赔偿制度。船舶定义、具体章节范围和其他特别规则也须继续核,不能完成直达认定就认为全法每条当然适用。

先明确分类,再计算责任和期限

事故报告、运单及合同对路线表述不一致时,应列明差异并核原始记录,不为选择有利限额重写航程。货损、人伤、延误和费用争议应各自说明请求关系,不能只因同一班船就合并为一笔责任。

委托分析可交付路线与合同主体图、直达依据、分段及待核事实表,随后再核适用条款、举证和期限。本文依据现行海商法,旧运输及跨期事实另核时间效力;判断包含内河的直达运输,是分类入口,不是承诺所有江上事故都能适用海事责任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2026年5月1日施行)](https://sfj.quanzhou.gov.cn/xxgk/fgwj/fl/202511/t20251126_32345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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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