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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船护送货物的人没有买普通船票,就不属于海上旅客吗

没有普通客票,并非唯一判断条件

货主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随海船护送货物,出事故后承运人认为其没有购买普通旅客票,不适用海上旅客运输规定。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条专门规定,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应核的是承运人同意、海运合同与真实护送关系,不能只问有没有旅游客票。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但这不应被用来删去第一百零六条的特别身份安排。另一方面,任何货主雇员或自行登船人员,也不能仅说替公司照看货物便自动满足条件。

同意由谁作出,关系到证据的方向

可核运输合同、护送条款、名单、通信、登轮许可和船上记录,确认作出同意者是否承运人或具有相应权限。码头门卫放行、货代口头安排与承运人同意,不能未经分析就视为相同事实。

签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也在该条分别列明。经营品牌、船舶所有人、签单人和实际执行者可能不同,应把主体关系查清,不能把船舶名称当成全部合同主体。发生人身损害后,身份认定只是入口,仍需分析事故阶段、责任基础和真实损失。

人的保护与货物赔偿不混为一笔

随船人员被视为旅客,不使其个人伤害与货物损失合并为一个请求,也不当然改变货物所有权。货主的运输索赔、护送人员自身请求及雇佣关系中的权利,应分别列明主体、依据和已付金额,防止漏列或重复计算。

可形成身份关系图与同意证据目录,并附事故、医疗等真实材料,明确哪些来自原始记录、哪些尚需核实。不要为证明身份事后补造客票或倒签同意。本文依据现行海商法,纯内河作业、未经同意登轮及跨期事实另行核查;确认视为旅客,不等于预先宣布任何事故均由某一主体全额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2026年5月1日施行)](https://sfj.quanzhou.gov.cn/xxgk/fgwj/fl/202511/t20251126_32345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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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