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已经完成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不等于以后任何主体、品种或规格变化都能继续沿用原声明。尤其是产品线调整时,应核查变化是否影响既有声明所对应的实际能力。
重大变化触发一个月内再次声明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主体、主要生产商品品种规格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再次进行自我声明。这项义务与首次自我评价、声明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有关,但起算事实是后来发生的重大变化。
并非每次包装颜色微调都必然属于重大变化,也不能因包装上C标志没变就推定生产条件没有变化。应具体识别生产主体、主要商品品种规格,以及这些变化对净含量保证能力的影响。
变化日与能力重新评价要相互对应
企业可保留生产主体变更文件、产品规格启用记录、计量设备适用范围及过程控制调整材料,明确何时实际发生变化。若新规格影响原计量方式,应按规定重新评价其能力,不能只复制旧声明日期。
再次声明的实际记录和对外使用标志的商品范围,应能够对应。相关网站声明与生产线记录互相矛盾时,宜及时核实并依法纠正,不宜通过倒签变化日制造一个月内完成的表象。
不把C标志当作批批净量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分别规定自我评价声明后使用标志的前提,以及重大变化后的再次声明义务;这些都不免除商品本身的净含量义务。自我声明有效,也不使单件或批量检验当然合格。
开州生产者在更换主要规格时,可形成“变化事项—实际日期—能力评价—再次声明—对应标志商品”五项档案。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应依事实和适用要求判断,不存在仅因当地销售便统一免再次声明的规则。
法律来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7ca30c3e1b47458cace623dbaab78389.html)第八、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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