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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确需在两单位执业,双方同意就足够吗

一名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已在甲单位执业,乙单位因项目需要请其兼做检验,两家都出具同意书,是否就可以直接实施?第六号令第三十五条允许特定情况下的双单位安排,但有向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它不同于某些职业一概禁止跨单位执业的规定。

一般固定一单位,确需两单位须依法备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无损检验人员一般应固定在一个单位执业,确需在两个单位执业的,应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不能只援用一般固定就宣称任何双单位安排都绝对不允许;也不能只看双方愿意,便把应有备案一并省掉。

应识别真实聘用和实际执业关系、人员证书及两单位所承担任务。普通学术交流、参观与实际以该资格实施检验、出具结果不宜混同,不能为回避备案将有报酬、有具体检验职责的合作只改称志愿指导。确需的情况和办理状态应据实说明,不由合同双方自行写已经备案。

本规定没有让一份同意书替代其他条件。人员所用方法和级别、证书有效状态、聘用单位管理、具体工作和报告批准,仍须分别符合要求;不能以跨单位已经获认可,推断可以超范围出具报告。

更换聘用单位,是同条另一个办理分支

真正从甲转到乙,与同时在两家执业不同。变更聘用单位时,应由聘用单位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换新证;新证沿用原有效期,原证失效。不能用原证继续代表原单位签新报告,或仅换一份劳动合同便认定资格记载已更新。

处理时可将原工作交接、未完成任务、真实聘用变化和证书状态对应,避免甲认为人员已离开、乙又以为手续全由甲办理。双方关于报酬、时间和保密的约定可以依法安排,但不能将个人证书作为可出租的通用盖章工具。

开州企业需要这种专业人员协作时,可先确认是临时双单位执业还是聘用变更,再准备相应真实资料并核办理状态。对同一时期各项目的实际工作和结果应可追溯,不让人员只挂名而由不具相应资格者代做代签。

民用核安全设备资格规则不能直接与注册建造师等其他职业互换。某一职业限制更严,不说明本规定的备案分支不存在;本规定存在该分支,也不使其他职业获得同样便利。用人及检验服务合同应以真实合法的履职为前提,不承诺取得双方签字就足以解决一切监管要求。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ttps://www.mee.gov.cn/gzk/gz/202112/t20211214_964041.shtml)第二十四、三十一至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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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