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批货物因税务执行被拍卖,成交款扣掉税款和费用仍有结余,另有部分货物没有拍成。是否必须等整个公司不再有任何争议才退,还是拍卖当天就当然应到账?《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给出结算、入库、通知及余财返还的先后节点,应按实际执行账核对。
拍卖前须有措施和决定,成交不是全部流程的终点
条文要求拍卖、变卖前依法查封、扣押,并制作拍卖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拍卖解决的是依法处置特定财产,不能因为税款尚未付清,就不核财产范围、相关文书和实际价值。
企业可保留查封扣押清单及送达材料,核最终出售的是哪些货物。对于无法拍卖或没有出售的财产,应与已经成交的部分分列,不把整批被控制的数量都按已变价记账,也不因一件货物成交就推定所有争议财物已经合法结清。
入库节点从结算并收取价款起算
拍卖或变卖实现后,应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并制作结果通知书,附处置财物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成交日、收到价款日与实际入库日可能不同,不能拿拍卖公告日替代全部后续节点。
应核实际成交价、结算收款、抵缴项目和相应费用,费用的项目金额也应有真实依据。不能只收到一句已用于抵税,就把剩余款项视为当然不存在;企业对其他款项或债务的争议,也应与本次依法抵缴结果分开表达。
剩余和不能拍卖财产,返还有单独通知及三工作日期限
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尚有剩余财产或者无法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制作返还通知书并附清单送达;自办理税款等入库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不是任意等待企业提出多次口头催问才启动,也不能把这个期限误写为拍卖成交后三个自然日。
对适用前提及是否另有合法限制应实际核查,不能只因出现余额就擅自到保管地点搬走货物。如有其他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应说明其文书及范围,不把本次返还义务和另一项合法限制含混成一张没有依据的长期扣留单。
对照结果通知,形成具体返还请求
可列原受控财产、已处置和未处置部分、成交与收款、抵税及费用、入库、应返和实返。凭证不足时先提出具体核对,不自行估一个净额宣称已经查明;收回财物时如实清点状态和数量,并保留交接记录。
律师可协助判断需要的是结果说明、账目核对、余款余物返还还是对执行行为依法提出异议。这里的期限服务于税务执行余财处理,不是保证拍卖撤销、税款免除,或者企业可不理会其他依法存在的财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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