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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监督中撤回申诉与撤回赔偿申请,是否都会保留原赔偿决定

先写清撤回哪一个请求

已经取得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后,申请人又提起监督申诉,后来想停止争议,不宜笼统写“全部撤回”。国家赔偿监督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分别处理撤回申诉和重新审理期间撤回赔偿申请,两种行为影响的程序与原决定并不相同。

撤回申诉针对监督请求;撤回赔偿申请则涉及原先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申请。尤其已经进入重新审理时,只想不再争取增加金额的人,不能不看文字便签署放弃全部赔偿申请的文件。是否准许,都应由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不是当事人寄出一封说明就当然终结全部程序。

撤回申诉后,再次申诉受限制而有特定例外

第二十五条允许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准许后又重复申诉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不能把撤回当成可以随时重新启动监督、反复更换理由的保留操作。

该条也保留了四类例外: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原主要证据系伪造,作出原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规定情形。适用例外还要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起六个月内提出。仅仅后悔撤回、希望换代理人重谈金额,并不等同这些事由;主张例外须说明发生或发现时间及相应证据。

撤回赔偿申请获准,原决定要一并撤销

第二十六条针对重新审理期间撤回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依法准许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决定。这与仅申请撤回监督申诉的法律动作明显不同,不能推定原来获得的赔偿决定仍原样保留。

而且,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决定送达后,再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条文没有把第二十五条重复申诉的四类例外,直接写成第二十六条重复赔偿申请的例外。对已经支付的款项及后续处理,也应结合实际决定及相应程序核实,不能仅凭自己口头说“只撤增加部分”,就假定原决定不受影响。

撤回文书应明确范围并核对准许决定

办理前应同时拿出原赔偿决定、监督申诉书、重新审理决定和拟撤回的文书,逐句核对撤回对象、范围及真实意思。若权利人不止一人,还需核查代理权限及其他权利人的表示;规定第三条对部分继承人撤回申诉或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另有界限,不能由一个人当然替所有人放弃。

实际成果应是能准确说明“撤的是哪项请求、谁有权作出该意思表示、赔偿委员会准许了什么、原决定如何处理”的一组文书。保存决定及送达时间,比仅保存寄件回执更能判断后续是否还可依法采取救济。依据见[国家赔偿监督规定第三、十一、二十五、二十六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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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