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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扣划的是银行贷款资金,国家赔偿利息还能一律按普通存款算吗

先区分自有现金与仍处借贷状态的贷款

企业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内可能既有经营回款,也有刚取得的贷款。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措施,依法应返还的财产如果属于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处理不能只按“钱在银行账户里”就一律套用普通存款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专门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时,除贷款本金外,还应支付该贷款在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首先仍须具备相应司法赔偿责任及返还财产的条件;它不是所有执行扣款只要来源于贷款,就当然应由国家承担成本。

存款利息的一般规则不能掩盖贷款特别规定

该解释第十五条对法定情形下返还金钱的存款利息,规定按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复利;国家批准金融机构的合法存款,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现金返还的利息处理,解释也有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则针对应返还财产确属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核算时应说明主张的是哪一笔贷款、实际本金、借贷状态及期间,不能一面按普通存款计算同一期间利息,一面又对同一资金重复主张全额贷款利息。资金来源与持续状态清楚,才能选对规则,避免只争抽象的“应否赔利息”。

借款合同之外,还要把放款与被扣资金对应起来

证明账户里存在贷款,不等于已经证明违法措施涉及的全部资金都来自该贷款。应收集金融机构身份及贷款合同、实际放款凭证、涉案账户流水、扣划或返还记录、利息结算及还款明细,按时间说明贷款如何进入账户、被采取措施的金额,以及贷款期间是否发生归还、提前结清或其他变化。

如果贷款与自有资金混同,不能只拿一份总授信合同就要求按整个授信额度赔偿。授信尚未实际提款,也不等同已发生同额贷款利息。可以制作逐笔对应表,将可追溯金额与尚不能解释的部分分开,提出具体调查或者核对请求;相关数额最后仍依证据认定。

罚息、复利和其他融资损失应另说明依据

第十六条说的是贷款本金及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并未因此把合同中所有罚息、复利、违约金、担保费或未来融资收益都列为当然赔偿项目。主张其他损失,应另行说明适用依据、实际发生及因果关系,不能只把银行总账单合成一个数额请求支付。

最终请求宜列清返还本金、贷款利息计算基础、期间和证据,并与已返还、已赔付的部分核对。若争议实质是执行依据后来变更、或原措施本身是否违法,也要先按相应规则判断,不能由资金成本倒推国家赔偿责任。依据见[司法赔偿解释第十五、十六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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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