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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被指侵权扣留,企业怎样核申请路径、担保放行和法院衔接

货物被知识产权扣留,先辨认启动方式和权利类型

开州企业进出口货物被海关扣留后,应先取得扣留凭单和相关通知,核权利人、商标或专利等权利、涉货型号批次、扣留日期及法律依据。供应商说已经授权,或货物在境外可以销售,都不能单独回答其是否侵犯我国受保护知识产权。

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覆盖有关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专利权等。本题处理货物进出境中的专门扣留程序,与海关归类、补税担保或普通境内侵权起诉不同。企业应先区分权利人主动申请扣留,还是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已备案权利后通知权利人申请,两者后续期限并不相同。

权利人提交申请,也须准备证据和相应担保

第十二至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及法定材料,并按要求担保。权利证明、疑似货物特征、进出境时间和运输线索,应相互对应,不能只凭竞争对手正在出口的传言要求全部拦截。

海关发现涉及备案权利的嫌疑货物后,权利人须在通知送达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并提供担保,逾期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据此扣留。海关保护备案有助于这一发现处置机制,但备案本身不代替每次申请,也不等同于法院已确认特定货物侵权;公司应落实真实通知接收和回应人员。

收发货人可以说明不侵权,专利担保放行另有范围

第十八条允许收发货人提出书面不侵权说明并附证据。可核合法许可的授权链及期限、货物与许可产品的对应、权利有效状态和具体不侵权理由。对专利技术特征等争议,应由适当专业人员协同审查,不能由报关行一句型号不一样代替分析,更不能补造或倒签授权。

第十九条规定的货物等值担保金请求放行,针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不是所有商标、著作权扣留均可照用的通用付钱放行办法。申请人应核其程序条件和起诉衔接,而非把担保当成承认侵权或永远免除后续责任的买断价。

二十与五十个工作日,分别对应不同扣留路径

第二十四条区分权利人申请扣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情形,以及海关依备案发现启动扣留后,五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通知且调查不能认定侵权的情形。不能把后一情形的不能认定条件省掉,或告诉企业超过任意二十日就可自行取走货物。

海关依第十六条启动后的调查认定,第二十条另有三十个工作日规定;调查期限与扣留后法院措施衔接,也不是同一时钟。律师可按启动依据、通知、扣留、法院申请及协助执行通知制作程序表,向有权机关核实际进度,不以已提交法院申请书等同海关已经收到协助执行通知。

放行、费用和赔偿,不能只看最后有没有没收

条例还列有充分不侵权证据、认定前撤回申请等放行情形;权利人申请不当可能产生赔偿及仓储保管等费用问题。相关费用按第二十五、二十八条和真实结果分别审查,不能只因货物最终放行就不核原因,直接向对方报出全部订单利润损失。

与客户、供应商的交货期限和风险分配也应同时管理,保存扣留、通知、减损和实际费用,不以改报品名绕过措施。可交付权利与货物对照、不侵权说明或保护申请、担保及法院程序衔接文件和合同通知方案;海关保护不替代实体侵权审理,任何一方均不应获得必扣货或必放行的结果承诺。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