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自己限定只有一台侵权桩机,民事索赔还能按整个工地计算吗

刘某曾请求行政机关处理打桩装置专利侵权,行政诉讼中明确自己针对的是十四张照片中的1号桩机,没有其他桩机。后来民事起诉要求按整个工程索赔近四百万元并加合理费用。最高法于2021年3月1日以(2021)最高法知民终65号维持合计28万元判赔。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开州读者参考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65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刘某曾请求行政机关处理打桩装置专利侵权,行政诉讼中明确自己针对的是十四张照片中的1号桩机,没有其他桩机。后来民事起诉要求按整个工程索赔近四百万元并加合理费用。最高法于2021年3月1日以(2021)最高法知民终65号维持合计28万元判赔。本文非本所承办。

前程序的认定和自己陈述,影响后诉对象范围

行政判决已经生效,确认被诉机器技术特征相同,可以进入民事案件作为定案依据。它不是全工地每台设备都侵权的通行证。权利人原来自认仅指向一台,不能在后案只凭整个工程施工总量,就把未曾证实的其他设备一起计入。

法院据一台实用新型机器、功能在于提高效率而不影响基本功能、其在工程利润中的作用及维权支出必要合理性等酌定。行政阶段确认侵权,不会自动证明全部工程收入都归该专利,诉请总额也不是已经认定的损害。

先保全程序沿革,再谈利润归因

开州权利人或施工方可将行政请求、照片对象、当事人陈述、生效判决及后诉设备范围对应,说明哪些事实已经确定、哪些尚有新证据需审。不能通过换一份汇总表删除自己先前真实陈述,也不能把照片数量误当成机器台数。

该案不同于专利在二审被宣告无效导致基础消失,也不是不论抗辩、产品和权利是否相同都照搬别案。对新发生的新设备侵权仍应具体证明,法定费用和赔偿按适用时点核准。本文读的是三页官方入库条目,不将行政裁判、民事判赔与实际执行到账混为一项结果。

公开来源:[最高法完整入库案例](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1/05/14/43/20260105144326_48072.pdf);[官方索引](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228.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